? 半島網9月3日消息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2018年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青島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2017年12月31日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傷殘津貼: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標準增加。
生活護理費:以2017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309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確定。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上述三項待遇將于近期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通訊員 張強 記者 孫貼靜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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