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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不拿危大工程不當事了 管不好暫扣安全許可證

2018-08-30 09:04   來源: 新銳大眾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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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銳大眾記者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獲悉,日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將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意味著施工單位這一段時間內將無法“攬活”,這一處罰比以前的停工、罰款力度更大。

  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省住建廳質量安全監管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我省建筑工程領域群死群傷事故,絕大多數是由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機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簡稱“危大工程”)造成的。危大工程監管是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

  《實施細則》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其他工程等7個類型對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進行了詳細界定,明確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論證通過的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方案。

  《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主管部門等各方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責任。明確,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專項方案實施中,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施工單位應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每月應組織不少于2次專項檢查。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督方面,《實施細則》規定,監理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行旁站監理。縣級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該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以往,有的施工企業對危大工程不編制專項方案、不組織專家論證,或者隨便套用、走走過場,主管部門只能停工、罰款。這次,處罰力度加大了。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住建部37號令還明確,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等。

  我省在《實施細則》中規定,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將被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專家有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也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活動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相應安全監督機構負責。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圍

  第五條 危大工程范圍包括:

  (一)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高處作業吊籃;

  5.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6.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他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六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3.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四章 專項方案編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方案。專項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分包單位編制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章 專項方案論證

  第十五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應當從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對于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無相關專家,可聘請外埠專家),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名,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與論證的危大工程無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以下人員應當參加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八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施工企業應當于論證會召開3日前,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方案及相關設計、勘察等輔助資料送達論證專家。專家應在論證會前對方案進行預審,必要時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九條 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時,專家根據論證需要,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論證。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與會專家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論證: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專項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程序并將修改內容告知論證專家。

  專項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六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論證通過的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外部環境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每月應組織不少于2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大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行旁站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四)不少于2名原專項方案論證專家。

  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九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論證等單位和人員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辦法〉的通知》(魯建管發〔2010〕4號)同時廢止。

  (2018年8月1日印發)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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