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題:六歲孩子可以“打醬油”嗎?——民法總則草案七大看點解析
新華社記者
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舉,民法總則草案審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草案中有哪些亮點?記者一一梳理。
看點一:胎兒也有民事權利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么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隨著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如果懷孕婦女在這些方面的權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權要求賠償外,她腹中的胎兒有無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
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胎兒的利益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這個被稱為“特留份制度”的規定,就已經體現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隨著時代的發展,胎兒利益的保護不僅限于個別情形,應該提出更全面的保護規定。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關鍵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指出,這也是此次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
看點二:六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打醬油,簡單而常見的民事行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醬油,其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十周歲。草案將這一下限下調至六周歲,規定: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王軼認為,民法典編纂既要強調尊重成年人的決定自由,也要兼顧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這就要在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上有所體現。隨著現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現在六周歲小孩兒所知道的東西遠遠多于以前同齡孩子的認知,他們具備有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應當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調整,有利于更好地保護這些兒童的利益。
“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孩子。這樣的修改能夠擴及更廣泛的領域,包括姓名決定權等,如果不認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另有專家指出,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是六周歲入學,因此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規定為六周歲,也與此相關。
看點三:老人有望納入監護制度保護范圍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癡呆患者,當他們需要參與社會活動或者權益需要維護時,誰可以替他們做主?答案是他們的監護人。
監護人到底該如何確定?他們應當承擔哪些職責?什么樣的人可以成為被監護人?圍繞這些問題,草案給出了較為全面的規范。
“這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擴大了監護制度所保護的對象范圍,這將充分發揮監護制度的功能。”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世剛介紹,現行民法通則僅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置了監護制度,欠缺老年人監護制度。而依據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現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監護的對象。不僅如此,成年人如果擔心自己將來無法正常參與社會交易或生活,還可以預先選任好監護人,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他認為,這次修改還強調了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并體現在草案的很多地方。例如,關于監護人的確立以及監護人履行職責,草案要求應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立監護人,強調要“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
“草案加寬了我國監護制度的適用范圍,突出了監護的功能與目的,強調了對被監護人意愿的尊重,使得我國的監護制度更加全面和現代化。”李世剛說。
看點四:擬對法人作出新分類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的形態發生很大變化,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新組織形態大量出現,現行法律已經很難完全納入,需要從法律上作出調整。
對此,草案將法人進行了新的劃分,即“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草案明確,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性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為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這是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類,與民法通則相比進步是很大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起草領導小組成員李永軍說,總的說來,新的分類更加適應我國國情,有利于涵蓋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有利于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李永軍進一步介紹,橫向比較其他國家的法律,新的分類方法也能讓我國更好地與世界接軌。
看點五:擬新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從某研究小組、某同鄉會、某銀行的分行或支行、某電視臺的欄目組……這些社會組織既非自然人,也沒有法人資格,但是以各自名義開展各類社會活動,對其應當如何定義?根據草案,它們叫做“非法人組織”。
草案以專門一章對“非法人組織”進行規定。其中明確,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同時,草案也對“非法人組織”進行了列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這個概念,我國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組織、非法人單位等。”李永軍說。“當前,非法人組織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從今后出臺民法典的角度來考慮,統稱為非法人組織,是為了更加適應社會管理需要,有利于這些組織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李永軍表示,非法人組織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可視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草案從對其大的方面予以規范,如登記、設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時,因非法人組織種類繁多、十分廣泛,難以規定過細,草案的規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看點六:“QQ幣”、網游裝備等或將有法律保護
信息社會中,大數據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對于各類數據信息以及“Q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如何確定其權屬,以及如何保護,顯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9種客體,其中就包括“數據信息”。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使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具有強烈的時代感,將在世界范圍內引領大數據時代民法變革的發展方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高度評價。
草案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并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指出,民法總則的立法必須體現在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環境下,實現對私權的周延保護;必須反映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有效保護無形的財產權利。
楊立新還提出,希望能將“數據信息”進一步精準規定為“衍生數據”。他說,原生數據被記錄、存儲,經過計算、聚合后,會形成系統的、有使用價值的衍生數據,例如購物偏好數據、信用記錄數據等,應將其作為知識產權客體加以明確,并且依此創立數據專有權。
看點七:見義勇為受了傷,鼓勵被救者給予補償
近些年,因見義勇卻惹上糾紛的事情并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受益人該不該補償?這往往成為引發糾紛的矛盾點。
草案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專家認為,可以從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其次,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認為,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并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再次,“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記者鄒偉、楊維漢、崔清新、陳菲、白國龍)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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