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張清皓
近日,李滄法院利用遠程庭審系統,集中宣判4件販賣毒品犯罪案件,震懾涉毒犯罪分子。杜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認罪認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到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7000至8000元。
案例一>>>
電話聯系賣冰毒,獲刑7個月
2017年初的一天9時許,辛某某(另案處理)電話聯系被告人杜某某欲購買冰毒,二人約至青島市市南區貴州路與團島二路路口膠州灣隧道口附近,杜某某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賣給辛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約0.8克。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例二>>>
賣毒600元,小區門口交易
2018年1月12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另案處理)電話聯系被告人任某某購買冰毒,王某某微信轉賬給任某某人民幣600元,當天21時許,王某某開車至青島市市北區某小區門口,任某某在該處交給王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約0.9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案例三>>>
微信轉賬販賣冰毒
2018年2月23日23時許,張某某(另案處理)電話聯系被告人田某某購買冰毒,張某某微信轉賬給田某某人民幣400元,二人約好于次日23時許在青島市李滄區向陽路50號北方國貿門口交易。2月24日23時許,田某某至約定地點交給張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約0.7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例四>>>
放花盆內交易也難逃法網
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12時許,李某(另案處理)微信聯系被告人尹某索買冰毒,李某微信轉賬給尹某毒資人民幣600元,尹某將一包重約0.8克的冰毒放置于青島市李滄區書院路4號3號樓下華嘉旅館門口的一花盆內,后被李某取走。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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