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玉凡 通訊員藍程程 報道
半島都市報5月17日訊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近日,記者從城陽法院獲悉,城陽一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
據執行法官介紹,2013年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王某與被告馬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2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馬某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214982.62元及案件受理費、評估費7421元。判決生效后,被告馬某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5年1月8日,原告王某向城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依據判決書上確認的地址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報告財產令,本案執行立案后,被執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簽收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5)城執字第162號傳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并多次電話傳喚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具體地址、拒不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018年1月10日,因被執行人馬某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其采取拘留15日措施;2018年1月25日,因被執行人馬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對其采取拘留15日措施。被執行人仍然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記者了解到,在執行拘留的過程中,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發現馬某名下銀行賬戶先后入賬10余萬元,均以取現或者轉賬方式支出。法院對被執行馬某采取拘留措施后,馬某仍向法院虛假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馬某的行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因被執行人馬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根據相關法規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城陽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將有關材料移送城陽區公安局偵查,交由城陽區公安局處理。
城陽區公安局立案后,對被執行人馬某采取拘留措施,其家人立即與申請執行人王某取得聯系,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和解,馬某繳納案款20萬元,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考慮到被執行人馬某已經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執行人馬某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申請執行人自愿放棄部分案款及利息,并申請本案結案。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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