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近日聯合印發《青島市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根據《辦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至少設置2個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職業資格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辦法》主要適用于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我市舉辦由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以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根據《辦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有一定規模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其中,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固定資產應不低于3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費用),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固定資產應不低于2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費用),流動資金不少于10萬元。
辦學規模方面,《辦法》規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應有辦公用房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教學場所面積不低于800平方米;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的,教學場所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此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職業或技能至少配備1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1名以上實習指導教師。至少設置2個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職業資格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并具有與培訓職業、技能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
根據《辦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內不得招生和開展培訓。學校在取得辦學許可并進行法人登記后,方可招生及培訓,并嚴格按照審批許可范圍開設培訓項目。正式批準辦學一年以上,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管理規范且招生數量較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經審批機關同意可在管轄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分教學點。(半島客戶端記者)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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