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便律師在案件審判執行過程中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審判執行質效,日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審判執行案件中施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在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全面施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據悉,該《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制定。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自行調查取證無法獲得相關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其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作為持令人向被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調查令可由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持調查令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持令人,必須是經案件當事人特別授權、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執業律師。
《規定》對申請調查令的證據范圍、期限等作出了相應規定。申請調取的證據是存放于被調查人處與案爭事實存在關聯性的材料。在案件審判階段,調查令申請應當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審案件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新證據。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在案件受理后,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在案件執行階段 ,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與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持令調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審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包括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形式。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技術秘密、個人隱私,刑事案件技術偵查措施需要保密,及不宜由代理律師憑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不予簽發調查令。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機關的代理律師申請向行政相對人、第三人和證人調查收集證據,及行政機關的代理律師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申請調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的,不予簽發調查令。
申領調查令,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申領調查令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自行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持令律師的有效律師執業證書及案件當事人的特別授權。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前調查收集證據。期限屆滿,調查令自動失效。持令人應當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回執于調查結束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將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持令人在調查中獲知的證據及信息,僅限于訴訟目的,應當對外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不當使用或者泄露。
持令人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律師執業證等相關證件 ,交被調查人核對。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應當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加蓋印章。被調查人應在調查令回執上注明提供證據材料的名稱、頁數等 ,由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不能立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內提供。不能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應當在調查令回執上說明原因,由經辦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后交持令人。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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