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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作為國家反腐敗機構,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那么,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呢?
3月11日表決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除了來自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之外,在提請審議的監察法草案中還提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并且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
形成監審分設內部監督體制 在這些外部監督的基礎上,各地在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還探索了很多內部監督機制,嚴防“燈下黑”。
北京市紀委 市監察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過去監督和審查,都在一個紀檢監察室里面,這樣紀檢監察室權力是非常大的,所以也發生了一些我們的紀檢監察干部被圍獵腐敗的一些情況。”
為了防止被“圍獵”,在監察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上,各試點地區將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單位的日常監督、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初核和立案審查,不固定聯系某一地區或者部門,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形成了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分設的內部監督體制。
浙江省紀委副書記 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羅悅明:“我們現在省監察委四個副主任,就是一個副主任管信訪,第二個副主任他是管案件監督。第三個副主任是管案件審查,還有一個副主任就是管案件的審理。也就是說從信訪、案管、審查、審理四個方面都是分開的。那么也就是說就是在分工當中,已經有相互制約了。”
多項內部監督舉措 嚴防“燈下黑” 此外,各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專門設立了干部監督室,作為內部監督機構,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同時,建立說情、過問案件等情況的記錄、報告制度,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行為,逐一記錄和備案。并且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察人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監察情形的,必須回避。
另外,各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還對掌握案情秘密的監察干部離崗或者離職,實行三年的脫密期制度,在此期間,不允許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