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七天假期已經過去,這個假期里,有些人選擇與家人團聚,有些人則外出游玩,但還有一些人依然堅持在工作崗位上。很多人都有疑惑,除夕究竟算不算法定節假日?春節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為此,青島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給予解讀,2018年除夕(2月15日)并不是法定節假日,正月初一(16日)至初三(18日)加班,企業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資。
春節加班工資怎么算?
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初二)和2月18日(正月初三)這三天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基數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
2月15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四)至2月21日(正月初六)這四天加班且沒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
這樣維權
市人社局提示市民,如發現自己加班工資未按規定支付,可以撥打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涉及市內三區國有企業的,請撥打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投訴舉報電話:82670331;
涉及市內三區區屬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請按照單位用工所在區域撥打舉報投訴電話:市南區68896032、市北區58771908、李滄區84616606;
涉及其他區市用人單位的,請撥打舉報投訴電話:嶗山區88978673、西海岸新區86116363、城陽區87868123、即墨區88531461、膠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6、萊西市66030151。
初一到初三可拿三倍工資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 〔2017〕12號)規定,2018年春節從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正月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 2月11日(周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假期如此安排,那么,春節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要正確計算出今年春節加班工資多少,必須依據以下兩個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第一,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部發〔2008〕3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第二,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
“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費
據介紹,因個人在正常時間內,很難完成公司規定的產量定額,而完不成任務,就要扣減工資,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長工作時間。而對延長的工作時間,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公司則以這是“個人自愿加班”為由拒付加班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職工應該如何維權?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時限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部分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勞動定額標準上動腦筋,通過制定不科學、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致使單位內大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務,為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此舉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性規定和法定時限,已經屬于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記者 徐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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