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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 2018年第1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
自行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將本市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依法辦理自行申報。
二、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不含以下項目: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三、申報方式 1。網上申報方式。青島市地稅局已經按照規定的申報口徑,根據扣繳申報的相關信息,為納稅人預先填報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年所得12萬以上的納稅人申報)。納稅人可以登錄青島市地稅局網上辦稅廳(http://etax.qdds.gov.cn/),或用安卓手機下載“青島地稅掌廳”APP(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安裝,暫不支持ios系統),按照相關操作提示,查詢個人納稅信息,審核、修改后“一鍵”提交申報。使用蘋果手機的納稅人,可關注“青島地稅”微信公眾號,在公眾號的“辦稅服務”中體驗掌上辦稅。“青島地稅掌廳”蘋果版APP將延后推出,具體上線時間請關注青島地稅網上辦稅廳通知。
“青島地稅掌廳”APP二維碼
2。大廳申報方式。對不能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持身份證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年所得12萬以上的納稅人申報),選擇就近的青島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3。其他申報方式。納稅人也可以選擇《稅收征管法》規定的郵寄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四、補稅方式 通過網上申報,需要補稅的,可以按照提示,用手機掃描生成的“二維碼”,直接進行補稅;或就近到青島地稅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補稅。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有虛假納稅申報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對未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作為納稅誠信記錄的內容,并適時將納稅人的“失信”記錄納入政府誠信檔案。
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遇到業務問題,可撥打12366-2進行咨詢;遇到軟件操作的技術問題,可撥打電話85919292進行咨詢。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30日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