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月9日消息 1月9日上午,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2017年度主要工作情況和刑事、民事、商事審判、執行典型案例。2017年,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市政府、市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全市法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發展進步。全市法院全年受理各類案件168154件,審執結166237件,其中,市中院受理各類案件21047件,審執結20939件,辦案數量位居全省前列。
加強刑事審判,依法維護社會穩定。審結殺人、搶劫、盜竊等危害社會治安和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4101件。審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案件320件。審結毒品案件1240件,對毒品案件進行公開集中宣判,震懾毒品犯罪。規范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建立網上遠程視頻系統,對重大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保障刑罰有效實施。
加強商事審判,著力服務經濟轉型升級。依法審理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糾紛案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依法審理銀行借款、民間借貸、證券保險等案件,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去年9月,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經最高法院和省編辦批準成立,現已受理發生在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轄區內的跨區域管轄案件70余件。實施涉外審判精品工程,規范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
加強民事審判,全力維護民生權益。妥善審理婚姻繼承、贍養撫養等案件,促進家庭和諧。加強涉老、涉婦女兒童、涉殘疾人等專業合議庭建設,依法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勞動爭議、工傷保險等案件,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利益。實行環境資源“三合一”審判,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保障美麗青島建設。妥善審理涉軍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加強行政審判,有效促進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訴訟協調機制,設立涉違建治理案件快審通道,通過協調和解方式化解城市管理、征地拆遷等案件。舉辦政府信息公開涉訴問題等專題講座33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62.1%。嚴格執行《國家賠償法》,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權利及時得到救濟。
加強少年審判,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注重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0件。審結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犯罪案件213件,進校園舉辦防侵害、防欺凌、加強自我保護講座127次,向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發布從業禁止令,依法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全力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努力推動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格局。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積極開展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539次。完善執行財產查控網絡建設,與銀行、房管、國土、車管等22個部門實現執行信息共享,推動實現執行財產的查詢、凍結、扣劃一體化。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向當事人主動告知執行進程。兩級法院全部入駐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去年,網絡司法拍賣成交量372件,成交金額11.24億元,溢價率54%,節省傭金2255萬元,網絡司法拍賣現已成為青島法院推動解決執行難的新常態。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與發改委、人社局、公安局、銀監局等單位及各金融機構的配合,推進失信行為的跨部門監管。
加強立案信訪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努力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建立重大信訪申訴案件第三方評估機制,推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成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刑事申訴案件中心,值班律師共接待處理申訴案件996件,48.9%的案件申訴人服判息訴。實行領導帶班接訪、預約接訪制度,發揮網上申訴信訪平臺、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的作用,引導當事人以法律思維、理性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8年是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在新的一年里,青島全市法院將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市委、市人大和上級法院的部署要求,進一步端正司法指導思想,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著力加強法院自身建設,為我市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近年來,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持續增長、類型不斷增多。青島中院梳理了全市法院2017年審理的十幾萬件案件,從中選取了具有典型性的刑事、民事、商事審判、執行案例共20件,這些案例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這些案例,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公眾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
附:青島法院2017年刑事、民事、商事審判、執行典型案例
1. 李某某、胡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案
——對嚴重暴力犯罪依法適用死刑
【案情簡介】被告人李某某預謀搶劫后,聯系被告人胡某某共同作案。2015年1月6日8時許,李某某、胡某某將被害人高某某騙到李某某在膠州市某村東經營的苗圃內,搶走高某某裝有銀行卡、現金的挎包及所駕車輛(價值3.3萬元),并從高某某處逼問出銀行卡密碼,而后通過銀行ATM機取現共計47500元。次日下午,李某某、胡某某恐罪行敗露,遂在大棚蓄水池內采取用膠帶捂嘴、繩子勒頸等方式將高某某殺害并拋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又恐罪行敗露,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中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應予嚴懲;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五千元。
【法官點評】我國刑法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適用死刑,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與此同時,刑事審判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死刑制度震懾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作用,對于像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這樣有預謀的搶劫、故意殺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人民恐慌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青島中院刑一庭)
2.崔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案
——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無論純度高低都應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數量
【案情簡介】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分別向李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人販賣冰毒,共計三次,25.8克。公安民警從崔某某的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疑似冰毒凈重68.58克,以上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綜上,崔某某販賣毒品三次,共計94.38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判決:被告人崔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法官點評】面對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打擊毒品犯罪。本案中,崔某某系販毒人員,有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包內查獲的毒品,應當計入販賣毒品數額。同時,對所查獲的毒品,無論毒品純度高低,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為了隱蔽運輸而臨時改變毒品常規形態的,一般均應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數量,并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
(黃島區法院)
3.吳某故意傷害案
——正確認定正當防衛
【案情簡介】2014年3月13日16時許,萊西市某村黨支部書記吳某組織人員清理本村環境衛生時遇張某無理阻撓,致清理工作無法進行。吳某、胡某與張某發生爭執,張某持鐵锨拍擊胡某頭部致其倒地,接著又持鐵锨將吳某頭部砍傷。在張某再次持锨欲砍擊吳某時,吳某將張某抱腰摔倒,并在其面部、肩部打了兩巴掌。案發5天后,張某出現腦干栓塞癥狀。經法醫鑒定,吳某頭部之傷屬輕微傷;張某腰椎損傷屬輕傷一級,其腦梗塞非本次外傷直接所致,頭部輕微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對腦梗塞的發生有誘發作用。案發3個月后,張某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無理阻撓正常村務,產生爭執后持鐵锨拍擊胡某頭部致胡倒地,后又持鐵锨將吳某頭部砍傷。此時,張某持械實施暴力的行為已嚴重威脅到吳某等人的人身安全。吳某在張某再次持锨行兇時,將其抱腰摔倒并打兩巴掌的行為,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合理制止,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最終判決認定吳某無罪。
【法官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吳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適用往往需要考慮較多因素。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非“以暴制暴”。本案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青島中院刑一庭)
4.金某某犯職務侵占罪案
——根據被告人檢舉線索查明確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也可以認定為立功
【案情簡介】2007年以來,被告人金某某在擔任青島某公司經理期間,利用管理該公司通過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為日本某株式會社生產出口襪子訂單的職務便利,將賬下傭金2989707.38元非法占為己有。金某某在因本案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檢舉了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線索。2017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經初步查明,在青島某針棉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財務賬目中發現了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的發票均系假發票,票額合計120余萬元。但該工貿有限公司已經注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均在國外,該案現正在偵查中,暫沒有抓獲犯罪嫌疑人。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某在因本案被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檢舉他人犯罪,公安機關已對金某某檢舉的犯罪線索立案偵查,雖沒有抓獲犯罪嫌疑人,但查明確有犯罪事實發生,查證屬實,其行為構成立功,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關鍵要看其行為本質是否符合立功的實質性法定要件,是否對司法機關偵破案件實際發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對其他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該規定,只要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即使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也可以認定構成立功。本案中,雖然金某某檢舉揭發的犯罪嫌疑人因客觀原因尚未抓獲到案,但其檢舉的犯罪事實確實存在,法院認定其構成立功并對其減輕處罰。
(青島中院刑二庭)
5.王某忠、王某海犯職務侵占罪案
——拆遷過程中村干部侵吞公共財物行為可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2007年,王某忠、王某海擔任青島市嶗山區某村書記、村主任期間,國家征收該村集體部分土地。用地單位與村委以合同方式確定對所征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征地面積補償人民幣250萬元。因該補償款沒有具體農戶作為補償對象,二被告人預謀將上述款項用于王某海等人換屆選舉。后被告人王某忠指使他人將涉案資金轉移用于王某海等人換屆選舉,并指使財務平賬。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忠、王某海利用擔任集體組織相關職務之便,將本集體組織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被告人自首和退賠贓款的情況,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部分村干部在土地征收、舊村改造中存在以權謀私侵占集體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應予懲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干部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中,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本案中二被告人協助政府從事發放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管理工作已完成,二人再行支配已到賬的涉案款項,系利用其管理村集體事務之便;同時本案中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系經過多方協商,并經土地使用權人與村委書面約定,雖名為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沒有具體的農戶補償對象,該款應歸村集體所有,故二被告人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嶗山區法院)
6.曹某犯強奸罪案
——幼女自愿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免罪事由
【案情簡介】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曹某與被害人楊某某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后談戀愛。期間,楊某某明確告知曹某自己2002年出生,系初中一年級學生。曹某仍多次與楊某某發生性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前,明確知道被害人出生于2002年且系初中一年級學生。我國系九年義務教育,初一學生的適學年齡為12至13歲,被告人曹某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已經成年,故其應當知道被害人不滿14歲,而仍與被害人多次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曹某與被害人的戀愛關系不能作為免罪事由。判決:被告人曹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強奸罪一般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幼女因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一旦遭受性侵害會給其一生幸福蒙上陰影,因此法律對幼女的性自主權予以特殊保護。在非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案件中,只要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滿14歲幼女而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青島中院少審庭)
7.罪犯李某某減刑案
——職務犯罪的罪犯不積極退贓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
【案情簡介】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賄罪于201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46751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判決生效交付執行刑期三年四個月后,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七個月。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犯名下原有兩套住房,在執行機關報請前,僅退賠5萬元贓款,但開庭審理期間,經法院調查其財產情況,其家屬代為退賠贓款396751元,足額履行了財產刑,可以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減刑七個月。
【法官點評】本案涉及職務犯罪的罪犯如何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犯罪的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的,不認定“確有悔改表現”。本案中,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時,李某某未積極足額退賠贓款,根據上述規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應對其予以減刑。考慮到其家屬在該案審理期間,足額退賠了贓款,最終對其準予減刑。
(青島中院審監庭)
8.洪某某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某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網銀“盜刷”資金情形下銀行應否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洪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某支行申請開立借記卡,同時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雙方簽訂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約定,電子銀行判別客戶身份真實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據是相應身份認證要素,凡通過相應身份認證要素實現的交易,導致的后果由客戶承擔。2014年12月6日21時許至8日,涉案借記卡連續發生多筆向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的業務,金額共計3萬元。洪某某認為上述3萬元款項系被盜刷,于12月15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洪某某向銀行提交《快捷支付否認函》,銀行表示款項已經付出。洪某某認為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及相應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某借記卡中的存款系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根據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特點,銀行作為銀行卡賬戶的管理人,已履行了判別持卡人身份真實性和交易有效性的義務,持卡人在銀行預留手機號收到的“動態驗證碼”等身份認證信息應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并使用。本案款項支付時,洪某某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頻繁向同一個號碼發送短信(洪某某手機上未顯示發送情況),洪某某手機可能被病毒感染,致使該“動態驗證碼”等身份認證信息被盜取。對于洪某某存款發生的損失,銀行沒有過錯。因此判決駁回洪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開通網銀的銀行卡遭受網絡“盜刷”與偽造銀行卡進行刷卡交易的案件是兩類不同類型的案件。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銀行是否對洪某某的銀行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洪某某自己開通了網銀,銀行已通過驗證身份認證信息(包括動態驗證碼等)方式履行了驗證義務,且沒有證據證明銀行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持卡人因個人疏忽導致身份認證信息泄露,資金遭受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互聯網金融時代,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推廣,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提供安全的交易設備和技術服務,持卡人也要提高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和網絡支付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對非法釣魚網站的辨識能力,切忌隨意打開短信中的不明鏈接,以避免犯罪分子通過病毒控制手機,造成個人財產損失。
(青島中院金融庭)
9.蘇某、董某訴趙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股東國籍的變更不必然導致公司性質的變更
【案情簡介】趙某等三人原為青島某公司股東。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9年,趙某入籍加拿大。2012年趙某等三人與蘇某、董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股權份額、價款、公司資產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協議約定后,蘇某支付了部分款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蘇某,且在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公司處置了股權轉讓協議上載明的公司資產,但一直未辦理股權登記變更手續。趙某等三人提出要求蘇某、董某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蘇某、董某則主張,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不知趙某國籍已變更,構成重大誤解。蘇某、董某因此起訴要求撤銷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青島某公司設立時,各股東均為中國國籍居民,資金來源于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公司的企業性質。蘇某、董某認為簽訂協議時趙某隱瞞國籍,構成重大誤解,但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某的加拿大國籍身份會導致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變化。法院對蘇某、董某關于簽訂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公司成立時為內資性質,不因股東的國籍變更而改變。這里指的是同一股東國籍進行變更,而非增加、變更新的股東。由于涉案企業的性質沒有因為股東的國籍變更而改變,當事人間的交易成本也未因此而增加,合同可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日常生活中,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如實披露與合同權利義務相關的法律事實,否則有可能會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未完全披露的信息不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不影響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則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
(青島中院民四庭)
10.江蘇某研磨公司訴李某及第三人青島某商貿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代持股權”具有較大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青島某商貿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日,注冊資金50萬元,工商登記顯示李某為股東之一,持股比例為80%,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10日,江蘇某研磨公司起訴青島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確認,青島某商貿公司應付江蘇某研磨公司貨款723953.4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15780元。江蘇某研磨公司申請執行后,未發現商貿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現江蘇某研磨公司以股東瑕疵出資為由,起訴要求商貿公司的股東李某在瑕疵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李某稱其只是公司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應為案外人陽某,是陽某的出資存在瑕疵,應由陽某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是青島某商貿公司工商登記顯示的股東,債權人江蘇某研磨公司基于對工商登記的信賴,要求李某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判決支持了江蘇某研磨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工商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構成第三人一般信賴的基礎。為保護第三人信賴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法律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記的股東承擔瑕疵出資責任,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雖然法律還規定,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索,但實踐中名義股東能否通過追索挽回損失,往往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頂替別人出資具有較大法律風險,商事主體對此須謹慎。
(青島中院民二庭)
11.青島某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執行移送破產清算案
——通過破產程序化解執行難題
【案情簡介】青島某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1月陷入經營困境。隨后大批訴訟案件涌入法院,并相繼進入執行程序。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有83起,標的總額達2900余萬元,同時欠國家稅款285萬元。該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執行程序中難以平衡原企業職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2016年12月1日,城陽區法院根據青島某紙業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債務人青島某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經過2個半月的審理,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財產管理、變價、分配方案得以高票通過。3月6日法院裁定確認財產分配方案。目前財產分配方案已經執行完畢,實現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本金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22.9%。
【法官點評】推行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題。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應當通過破產程序來清理債務,以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本案中,法院在發現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案件受理條件的情況下,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征得部分債權人同意后,將執行案件及時移送破產審查,實現了案件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的有效銜接,高效化解了多方矛盾糾紛。
(城陽區法院)
12.韓某某訴青島青龍高速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等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
-----高速公路管理人對高速公路封閉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擔責
【案情簡介】2015年11月29日,韓某某駕駛小客車(車內載其母劉某某)從青銀高速青島東入口進入高速公路,駛入青龍高速公路后,車輛失控撞擊護欄,致其母劉某某從車內甩出受傷后死亡,車輛及路政設施毀壞。當日,青龍高速公司因氣候惡劣封閉了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車輛不能從入口進入,但從其他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依然能夠進入青龍高速公路。韓某某起訴要求青島青龍高速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路管理部門在收費情況下,機動車進入收費公路后,道路管理者和車輛駕駛人形成合同關系,道路管理者有義務保證道路的暢通和安全,未盡這種義務就構成違約,車輛駕駛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向道路管理者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青島青龍高速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管理人,有保證道路暢通和安全的義務,在氣候惡劣的情況下只封閉管轄路段出入口,對于已經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沒有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綜合本案事實,認定青島青龍高速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應承擔事故3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遇有高速公路雪后結冰、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采取交通管制,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高速路管理部門除了封閉其管轄路段出入口以外,對其他通過非本轄區公路入口已進入高速路的車輛,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限速通行或就近引導其駛出高速公路,避免因駕駛人員不明路況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隱患。
(青島中院民五庭)
13.江蘇某建筑公司與青島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案情簡介】江蘇某建筑公司與青島某置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承包該置業公司發包的某住宅工程。建筑公司依約完成施工,并于2013年1月18日竣工驗收備案,后于2013年4月向置業公司發出催告函,提出若置業公司未在2013年6月前付款或制訂付款計劃,則建筑公司將依法行使工程款優先權。雙方于2013年5月簽訂工程款支付計劃書,置業公司認可建筑公司對其施工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2014年1月,雙方結算審定置業公司尚欠工程款11429115.94元。建筑公司后起訴要求置業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主張對應付工程款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江蘇某建筑公司完成施工且已竣工驗收,青島某置業公司應支付保修金以外的其他欠款。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法定期限為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六個月,涉案工程約定竣工日期為2011年6月25日,實際竣工日期為2013年1月18日,江蘇某建筑公司起訴時已超過六個月法定期限,對其主張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判決:青島某置業公司支付江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0879336.58元,駁回江蘇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承包人在訴訟前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的方式主張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該“主張”行為應僅視為單方聲明,不因發包人是否認可而發生法律效力或公示效力,其效力僅及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對于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如支持這種單方聲明,將導致承包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處于不確定狀態,既不符合法律設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促使當事人盡快起訴主張權利的立法意圖,亦嚴重妨礙其他債權人正常行使權利,甚至可能發生承包人與發包人合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目前相關法律未明確規定承包人是否必須以訴訟的方式在法定期間內主張優先受償權,從維護不特定第三方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承包人應當通過訴訟方式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因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其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基于相同出發點,對該類案件也不宜在民事調解書中,僅因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認可即確認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青島中院民一庭)
14.熱播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申請訴前禁令案
——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可采取訴前司法救濟
【案情簡介】申請人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系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權利人,認為被申請人中國某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未經授權,通過其聯合運營的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該電視劇的播放服務,故在訴前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上述行為。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提供了必要擔保,故依法發布禁令,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播放服務。
【法官點評】“訴前禁令”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近年來,熱播劇成為一些視頻平臺侵權的“重災區”。由于網絡傳播的迅捷性,如不及時制止,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針對此種侵權行為,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及時發布訴前禁令,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凸顯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青島中院民三庭)
15.孫某某訴王某某離婚糾紛案
——法官溫情說理引導社會樹立正確婚姻觀
【案情簡介】孫某某與王某某均是20歲出頭的90后。2016年10月兩人登記結婚,2017年5月生育一女。女方孫某某在孩子僅2個月的情況下,以性格不合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男方王某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最終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并在判決書中進行了溫情說理:雙方之所以產生矛盾并訴至法院,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對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務的處理方式、方法不盡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認識甚至誤解,并為此影響了夫妻感情。孫某某的一些習慣導致婚姻矛盾,但是這些不良習慣并非無法改變。雙方現在正處于婚姻的磨合期,亦處于從“為人子女”向“為人父母”轉化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很多矛盾與問題,雙方應正確面對這些問題,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將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雙方婚生女未滿1周歲,系二人愛情的結晶。雙方均應倍加珍愛,共同將女兒撫養成人。父母的離婚定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勢必對其生活和成長產生不利影響。
【法官點評】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對社會觀念的價值引領作用。本案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法院還是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在判決理由中通過情理交融的表達,由特殊到一般,闡述了夫妻在婚姻經營過程中必須要承擔的家庭責任,分析了雙方存在矛盾的根源、性質以及如何化解,引導年輕夫妻認識到雙方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的重要性,鼓勵他們繼續共同努力經營好和諧的婚姻家庭生活。
(平度市法院)
16。青島某開發投資公司與青島某家居建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法院對拒不騰房的可采取強制停電措施
【案情簡介】原告青島某開發投資公司與被告青島某家居建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青仲裁字(2016)第51號裁決書,裁決被告青島某家居建材公司向原告青島某開發投資公司支付966萬余元并騰交涉案房屋。因被告未履行該生效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向青島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青島某家居建材公司限期履行義務,要求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上一年度的財產狀況。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執行法官遂到現場張貼公告,限令被執行人公司及涉案32套網點內各用戶撤離所占房產,但被執行人及有關用戶均拒絕撤離。在上述執行措施均未果的情況下,青島中院決定對涉案網點房采取停電措施,并向轄區電力公司、物業公司送達了停電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被執行人及網點內各用戶下達了停電通知,并載明了具體停電時間。在此壓力下,網點內各用戶或撤離,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協議。
【法官點評】涉及業主眾多的騰交房產案件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難點,處理不當極易引發沖突對抗。在強制執行此類案件時,需整體謀劃、因案施策,尋求最佳解決途徑。在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多次考察現場,發現標的物面積達數萬平方米,租賃戶涉及診所、飯店、超市等各個領域,如果強制騰遷,勢必會引發激烈沖突,引起社會不良反應。為此,執行法官經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并與電力部門、物業公司溝通后,創新性地決定采取停電措施。這是青島法院系統首次在執行中采取強制停電措施,以低成本、零沖突的方式取得了預期執行效果,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新舉措的提出和推行,是在各有關部門強力配合、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有力協同下,全社會聯動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成果,將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社會各界應當共同行動,鼓勵守信,打擊失信,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推動誠信社會構建。
(青島中院執二庭)
17.馬來西亞某控股公司與青島某釀造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執行過程兼顧被執行人權益
【案情簡介】原告馬來西亞某控股公司與被告青島某釀造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青島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青島某釀造公司償還馬來西亞某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款900萬元。因被告未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青島某釀造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及股權,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因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法院對其查封的財產已經足額,所以未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多次調解,法院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分期償還了950萬元,執行和解協議得以全部履行,本案順利執結。
【法官點評】本案的難點在于如何在確保執行效率的前提下,兼顧老品牌的保護問題。被執行人青島某釀造公司系我市經營調味品的企業,持有百年老品牌,其產品在我市的市場占有率非常高。執行法官多次實地走訪發現,近年來被執行人由于改制與搬遷,整體負擔很重,但其產能正在逐步恢復過程中,由于青島居民非常認可該老品牌,所以企業的產品銷路很好,如果貿然采取強力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的融資渠道與社會信用將會完全喪失,極有可能摧垮一個百年品牌,也會嚴重影響該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同時還發現,被執行人過于強調自己的現實困難,并沒有盡全力籌資還款。針對上述情形,執行法官頂住雙方持續信訪的壓力,沒有貿然采取拍賣、查封等執行措施,一方面向申請執行人反復解釋案情、分析利弊,另一方面加緊督促被執行人積極籌資與安撫職工情緒。經過努力,最終以和解方式順利執結本案,保證了執行效率,在依法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利的同時,兼顧了被執行人的合理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青島中院執二庭)
18.青島某公司與城陽某購物中心、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執行案
——知識產權合法利益不可侵犯
【案情簡介】原告青島某公司與被告城陽某購物中心、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民終2160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青島中院依法向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城陽某購物中心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被執行人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賠償金4萬元。收到通知后,城陽某購物中心態度積極,表示已按照要求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因與申請執行人存在長期競爭關系和多個糾紛,則對履行義務存在一定的抵觸情緒。執行法官及時約談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負責人,向其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告知法院將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甚至罰款、拘留。青島某工藝品公司、青島某鐘表公司態度發生明顯轉變,主動向法院繳納了案款,本案順利執結。
【法官點評】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地區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其重要地位越來越凸顯。涉知識產權案件的執行意義并不局限于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是其長期影響和社會效應。法官在采取措施執結案件、維護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間接承擔著保護知識產權普法工作,向涉案企業及企業員工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認識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嚴重危害。本案的順利執結對于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青島中院執二庭)
19、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與青島某海洋生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網絡拍賣執行案
——網絡司法拍賣推動案件成功執結
【案情簡介】2012年,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與青島某海洋生態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海洋生態有限公司向銀行借款1300萬元,并以其名下持有的某海域使用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后,海洋生態有限公司未能按時還款,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青島某海洋生態有限公司向銀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計1322萬余元,銀行對被告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權拍賣所得款優先受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海洋生態有限公司除了抵押的海域使用權外,并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決定對其抵押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司法網絡拍賣。拍賣過程中,共有五個競買人報名,競價過程激烈,經過275次競價,并延時兩小時,拍賣底價1200萬元的標的物,最終以3583萬元成交,溢價率接近200%。拍賣所得案款除了償還債務,被執行人還獲得了2000余萬元拍賣款。申請人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都表示非常滿意。
【法官點評】與傳統司法拍賣相比,網絡司法拍賣凸顯出強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網絡司法拍賣具有信息發布廣、公開透明、零傭金等優勢,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拍賣成交率、溢價率,有效遏制圍標、串標等惡意拍賣現象,實現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對進一步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權益、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意義。
(青島中院執二庭)
20、青島保稅區某物流公司與青島某實業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可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2010年,某銀行與青島某實業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后銀行足額發放了借款。2013年3月5日,銀行將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某資產管理公司又將債權轉讓給青島保稅區某物流公司。青島保稅區某物流公司起訴要求青島某實業公司、李某某還款。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定被告青島某實業公司、李某某欠原告青島保稅區某物流公司借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因被告未按調解書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對查封的被執行人名下位于青島某小區的181套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拍賣公告張貼后,有案外人以已購買上述房產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執行。經查,法院對被執行人房產進行查封后,被執行人對其中部分房產仍繼續出售或出租。2017年9月14日,青島中院以擅自出售、出租法院查封的財產為由,對被執行人青島某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實施司法拘留,并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立案偵查。
【法官點評】判決書、裁定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終局性、權威性,全社會都應尊重其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履行義務人在有履行能力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若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及時、有效地懲處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途徑。本案被執行人在明知其財產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擅自進行處分和轉移,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且屬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于該罪的規定。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務必要配合法院依法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青島中院執二庭)
通訊員 李豐波 時滿鑫 記者 劉子琳
[編輯: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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