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長時間在海上漂泊,白天睡覺、晚上工作到凌晨,本以為能如招聘廣告中所言有著不錯的收入,結果等回到岸上之后,王某才發現船東欠了他近10萬元工資。青島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有效維護了王某的權益。12月4日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青島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10起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船塢碼頭建造合同、船員勞務合同、船舶抵押權、船舶權屬、共同海損等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和申請保護財產權不予答復等海事行政案件,對涉海經濟主體防范法律風險、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和參考借鑒作用。
■典型案例一 遠洋勞作工資被克扣
王某在2013年9月7日看到某船務公司發布于“大連信息”的招聘廣告,載明:遠洋船員年薪15萬~30萬元(獎金+提成),近海船員月薪5500元~2萬元+年終獎+分紅。王某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和漁業船員服務簿,考慮到對方待遇還算優厚,2013年10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王某被某船務公司安排到遠洋漁船,赴國外從事遠洋魷魚釣漁船生產作業,任船員職務,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
合同約定,雙方自覺履行合同的情況和乙方勞動的數量、質量、業務技能、貢獻大小和被告的經濟效益狀況及工作當中的表現,每年魷釣生產結束后,召開全體全員進行工作評定,結合船長提供的真實情況數據由被告評定船員的工作情況,船長有權上下浮動工資為5000元,合理支付原告的勞動報酬;在合同期內,被告季度分4次預支付給原告工資,每季度支付工資1萬元,每年共計4萬元,工資余額待回國后一個月內結清。除了保底工資之外,還有釣魷魚產量的提成。秘魯、智利漁場普通船員手釣費600元/噸,職務船員手釣費參與正常分配,全船手釣產量1000噸以上每噸提10元;阿根廷漁場作業,按實際天數計算工資,全船機釣產量1500噸以內每噸提15元,1500噸以上每噸提成未填寫;如有單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總金額30%給予賠償,并同時賠償違約金5000元。
王某于2013年10月25日自大連港登上漁船后,于2013年10月26日離港,2015年6月25日停止作業后返航回國。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資119446元,其中包括秘魯手釣費17295元和轉載費5641元。王某對被告某船務公司對其工資的計算方法有異議,認為自己的工資應為21338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保底工資和提成119446元后,被告尚欠原告93940元至今未付。
近日,青島海事法院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決被告青島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償付原告王某工資93940元及利息,同時支付違約金5000元。據該案件主審法官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遠洋漁業的不斷發展,少數船東通過虛假宣傳、以優勢地位簽訂勞務合同等方式侵害遠洋漁民的合法權益,致使相關遠洋漁民勞務合同糾紛呈現上升勢頭,本案即為其中一例。判決依法維護了遠洋漁民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二 船舶所有權引發爭議
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某船業公司作為共同賣方為德國船東造船,約定完成試航并被德國船東接受后交付船舶,船舶的所有權和風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德國船東,并簽訂《船舶建造出口代理協議》約定在建船舶的產權屬于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某船業公司未經同意,不得將在建或建成的船舶及附屬設備抵押給第三方。后德國船東棄船,三艘船舶試航完畢后,船業公司將其轉讓給其他公司,并通過辦理國外海事管理處的擱置狀態臨時注冊登記。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起訴主張判決其對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權,確認擱置狀態船舶臨時注冊登記證書無效。
青島海事法院判決認為,“建造中的船舶”指已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但尚未建成具備海上自航能力的船舶。一旦具備海上自航能力,即終結“建造中的船舶”的狀態,成為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本案所涉船舶已經建造完工并試航,具備海上自航能力,屬于船舶。
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與某船業公司約定在建船舶和建成船舶的所有權屬于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合法有效,該公司對涉案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權。擱置狀態臨時注冊登記系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并非平等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不屬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
據此判決中國某建設有限公司對涉案三艘船舶享有所有權,駁回其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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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保有了司法保障
12月4日,青島海事法院公開發布《青島海事法院關于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服務保障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的意見》,《意見》共有19條、分四個部分,包括提高對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妥善審理與海洋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海事海商與海事行政案件,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最大限度滿足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對海事司法的需求;完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機制;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專業化隊伍建設等內容。
《意見》中提到,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充分保障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對符合條件的公益訴訟及時受理。對負有監督、管理、保護環境公共利益職責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等機關依法提起的公益訴訟,以及符合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應當依法受理。依法確定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賠償范圍和訴訟費用。海事法院審理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探索研究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及其與非公益訴訟賠償范圍的關系,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預防損害發生或恢復海洋環境費用、破壞海洋自然資源等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予以支持。
今年以來,青島海事法院共受理各類海事海商與海事行政案件3738件,審執結3559件。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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