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魏文彪
浙江溫州男子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訴條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最終拿到了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記者了解到,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11月30日《新京報》)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應該說,溫州這一案例體現出了法律政策的人性化,也是對“寬嚴相濟”法律原則的貫徹。在現實中,對那些情節與后果都很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舉措。但也要看到,并非刑罰越嚴厲,越有利于社會穩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所指出的那樣,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才會真正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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