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尹彥鑫 通訊員 趙卿
日前,黃島法院通過互聯網銀行執行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奚某某從2010年開始拖欠董某某貨款40余萬元,法院作出判決后,一直未自覺履行賠償義務。黃島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的支付寶賬戶內有十幾萬元,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余額進行了凍結劃撥。
執行案一度陷僵局
被執行人奚某某原在昆明做生意,離開昆明后去向不明。董某某雖向法院申請了執行,但也不能提供可以執行的線索。黃島法院立案執行之后,執行法官多次電話通知其奚某某到法院履行義務,奚某某拒不到庭,后來干脆稱電話打錯了拒不承認自己的身份。由于沒有明確的執行線索,執行法官到奚某某戶籍地、暫住地調查車輛、房產、銀行存款等信息均一無所獲,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困局。
據執行法官介紹,被執行人去向不明,對其財產的調查,以往傳統模式就是“登門臨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明確的財產線索,調查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大打折扣,執行的效率和效果也不理想。隨著近幾年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和執行財產網絡查詢等一系列執行手段的不斷發展,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奚某某依法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乘坐飛機、高鐵,擠壓其生存空間,以此倒逼被執行人奚某某主動來法院履行義務,但奚某某仍想方設法逃避,拒不主動履行。期間,執行法官不間斷通過網絡查控了解奚某某的財產情況。
支付寶賬戶成突破口
2017年10月,黃島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再次發起查詢,系統反饋被執行人奚某某的支付寶賬戶上存入了大額資金可作為執行款,有十幾萬元。鑒于時間的緊迫性、賬戶資金的不穩定性,黃島法院執行法官迅速請示匯報,并于當日啟程前往杭州支付寶公司,依法對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余額進行了凍結,對一并查到的奚某某在杭州的另外一個銀行賬戶存款予以劃撥。
據了解,今年以來,黃島法院通過網絡查控,收到多起案件老賴在支付寶、京東、財付通等互聯網銀行的賬戶信息,本案被執行人奚某某的支付寶賬戶資金十幾萬元,是黃島法院運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以來,查控總金額最大并成功予以執行的支付寶存款案件。
黃島法院全面推進執行信息化進程,暢通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發現渠道,全力打造信息化執行新常態。自2017年至今,黃島法院共累計發送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信息查詢76000余次,收到房產、土地、工商、銀行等聯動單位的信息反饋72800余條,查控銀行存款7.37億元。
■延伸 互聯網金融財產屬可執行財產
據介紹,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雖不同于法院日常執行的普通銀行賬戶,但賬戶所有權人對賬戶內的資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屬于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支付寶賬戶等金融產品可視為法院可執行的“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互聯網金融財產應屬于可執行財產之列。
執行法官表示,對支付寶賬戶采取凍結、扣劃措施,一來可以拓展可執行財產的范圍,對被執行人的支付寶賬戶余額予以扣劃;二來在現有的曝光老賴、限制高消費等措施之外,進一步加強了對被執行人其他生活、經營空間的限制,強化了執行威懾,被執行人若不履行判決義務,將為此付出更高的經濟和道德成本,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最終使執行工作達到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判決與法院強制執行"雙管齊下"的目標。互聯網賬戶的凍結并非全數凍結,僅限于執行標的。超出執行標的、多余的金額,并不凍結,也不影響消費、使用。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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