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9月27日訊 證明我媽是我媽、鴨子自產證明、已故老人無非婚生子女證明……曾深受群眾詬病、村居頭痛的各類奇葩證明在濟南成為歷史。有濟南媒體記者從市編辦獲悉,濟南市對在本市范圍內,政務服務機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要求申請人到村(社區)開具的證明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明確居民到村(社區)蓋章開具的證明材料僅限15項。
據了解,在全面清理摸底過程中,10個縣區和高新區管委會、南山管委會共上報村(社區)證明材料1303項,平均每縣區110項左右。市編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濟南市確定了以方便群眾辦事為原則的清理思路,在市級權限內,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能通過個人有效證照證明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解決的一律取消,能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解決的一律取消。按照證明用途,最后分類匯總為目前的15項(見下表)。
記者了解到,2014年,山東省民政廳等十多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對社區居委會公章的使用范圍進行了明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社區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圍的各類證明,為居委會“減了負”,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邊界不明確等問題。而《濟南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的公布,為居委會提供了更加準確的依據。
是不是這15項之外的證明,村(社區)以后都不開了?據介紹,編制并公布清單,重點約束的是索要證明的部門行為,而不是約束村(社區)。只要是村(社區)職責范圍內的,都應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能開則開。
15項需要村居開具的證明
1.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代辦人與參保人親屬(代辦)關系證明;
2.監護人證明;
3.收養登記中當事人有無子女、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4.經濟困難證明;
5.計劃生育和婚育情況證明;
6.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身份初審情況證明;
7.政審類證明;
8.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9.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10.農村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
11.農村地區戶口分戶、村委會確認戶內人員同意分戶的協議;
12.在社區的在校生社會實踐證明;
13.社區矯正的相關證明;
14.在家去世證明;
15.推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代理人。
?。ù蟊娋W據齊魯壹點、濟南日報系列稿件綜合整理)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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