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記者從市農委獲悉,為規范全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公共服務,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促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工作健康發展,市農委制定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公共服務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公共服務,將其納入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具體工作由區(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承擔。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發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培育公平競爭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承接主體應當設立農民田間學校。
申報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示范基地的承接主體,須具備開展觀摩實訓、頂崗實習、創業孵化的師資隊伍和配套制度;具備現場教學、實習實訓所需培訓場地、教學設施設備。該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記者 梁超)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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