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貸款風險管理要求,將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個人信用情況納入貸前審查,現將有關認定使用標準明確如下:
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使用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報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貸款
1.單筆貸款近兩年內存在連續逾期3期以上記錄(含3期)或累計逾期6期以上(含6期)記錄;
2.貸款當前逾期;
3.貸款存在擔保人代還記錄;
4.貸款或擔保貸款其五級分類為關注、次級、可疑或損失的;
(二)貸記卡
5.貸記卡近兩年內存在連續逾期3期以上(含3期)記錄;
6.貸記卡當前逾期;
7.貸記卡狀態為止付、凍結或呆賬;
(三)準貸記卡
8.準貸記卡近兩年內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還記錄;
(四)征信記錄顯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
對上述第2、第6項情形,若逾期金額低于1000元的,提供銀行還款憑證,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額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個人版個人信用報告,方可受理。
對上述第4項情形, 受理時需個人信用報告更新,貸款狀態恢復為正常。
對上述第7項情形,受理時需個人信用報告更新,貸記卡狀態恢復為正常或注銷卡。
對貸記卡年費、非消費情況欠費,由銀行出具情況說明并提供記載年費、非消費情況的銀行交易記錄,經核查屬實可予受理。
因銀行系統問題導致信用報告相關信息不準確,由銀行出具情況說明,經核查屬實可予受理。
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系統個人信用狀況認定使用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1.歷史公積金貸款被中心提起訴訟,或因其他訴訟,公積金中心作為抵押權人直接參與財產分配的;
2.五年內有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
其他途徑證實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不予貸款。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關于公布<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等17件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58號)中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字〔2015〕23號)同時廢止。
[編輯: 王連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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