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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發布全省職校學生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2017-06-02 10:22   來源: 新銳大眾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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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系到社會發展和穩定,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職校學生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關鍵詞:瑣事持刀校園暴力犯罪


  【基本情況】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職業學院學生。

  被告人胡某某在上學期間,與其同學宗某某因瑣事發生矛盾,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2日6時許,胡某某在學校公寓樓一樓大廳趁宗某某不備,持刀割其頸部并連續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瑣事持刀將被害人陳某某捅成重傷。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胡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在學校公共場所、多名學生在場時發生的惡性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不能正確處理同學之間生活學習的瑣事,在持刀捅傷他人后僅僅五個月,未汲取教訓,在校內公共場所、眾多同學面前持刀殺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本案的警示意義在于,職業學校教學不僅僅側重于職業技術的教授,向社會輸送專業技術人員,而且還得重視學生品德的培養和心理健康。建議各類職業學校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引導學生正確處理矛盾,加強宿舍管理,禁止并嚴查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保障在校學生人身安全。另外,此案還暴露出被告人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師,教養的同時還應承擔監護、教育的義務,溺子等于殺子,要注重子女成長經歷中的心理健康成長。在校學生也要增強自身被害預防意識,妥善處理與同學之間的關系,遇到矛盾,積極穩妥解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案例二:被告人宋某某、陸某某、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飲酒口角持刀共同犯罪


  【基本情況】

  被告人宋某某,男,漢族,1996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陸某某,男,漢族,1998年8月1日出生,捕前系某外事服務學校學生。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97年6月25日出生,中專文化,無業。

  2014年6月2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宋某某、陸某某、張某某及其朋友任某某(另案處理)酒后來到任某某住宿的旅館房間內欲繼續飲酒,被告人張某某與住在該旅館的被害人崔某相遇時發生推搡、口角,被告人陸某某、任某某見狀上前與崔某廝打,被他人多次拉開。后崔某從房間內沖出,欲與宋某某等人繼續打斗,雙方在樓道口再起爭執,進而廝打,宋某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崔某胸腹部捅刺數刀,陸某某隨后掏出折疊刀捅刺崔某胸腹部、四肢等部位,任某某亦參與對崔某拳打腳踢,在發現崔某倒地不起后各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崔某系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其左腰腹部膈肌破裂,構成重傷二級;右腹部傷情、左骼前上棘處皮膚裂傷,均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十七處。案發后,三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陸某某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人死亡,其行為依法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某毆打他人,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崔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宋某某、陸某某、張某某的行為均構成自首,且三人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其親屬均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被告人張某某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依法對被告人宋某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陸某某、張某某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酒后滋事,義氣用事,做事不計后果,最終釀成無辜青年死亡的惡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進入青春期后,生理迅速發育,身高和體重不斷增長,攻擊力和好勝心增強,如若缺乏正確地引導,這種心理就會演變為意氣心理和報復心理。建議學校和家長注重學生的德行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養成自我約束的習慣,克制沖動,拒絕暴力。同時,要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與他人間的溝通方式、方法,慎重交友,遠離陋習,對待他人尊重、寬容,處事禮讓、謙和,切莫因小事而輕易與他人發生沖突。

  案例三:被告人佟憲成、朱某某搶劫、敲詐勒索案

  關鍵詞:暴力侵財共同犯罪數罪


  【基本情況】

  被告人佟憲成,男,漢族,1997年10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朱某某,女,漢族,1998年5月10日出生,捕前系某護理職業學院學生。

  2016年4月19日,被害人阮某某邀請被告人朱某某看電影,朱某某的男友被告人佟憲成得知后,讓朱某某假意約阮某某見面,遂糾集他人強行將阮某某拉上出租車,以解決此事并索要損失為由,對阮某某實施暴力毆打、威脅,被告人佟憲成在讓阮某某為其辦理分期付款購買“蘋果”手機未遂后,逼迫阮某某打了一張4000元的借條,并將阮某某錢包內的300元現金強行拿走。同日19時許,被告人佟憲成、朱某某持借條準備繼續敲詐勒索阮某某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阮某某所受傷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佟憲成、朱某某的行為依法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應數罪并罰。鑒于敲詐勒索罪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佟憲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朱某某系從犯,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二人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佟憲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事先預謀,利用自身女學生身份,通過手機聊天軟件以約會為名騙出被害人,通過實施恐嚇和暴力威脅進行搶劫,后又敲詐勒索的共同侵財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系護理職業學院的學生,在校表現良好,多次被評為三好學生和優秀班干部,畢業后將會成為一名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但朱某某交友不慎,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正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輕易聽從男友的教唆,參與實施犯罪。本案的警示意義在于,職業學校學生雖掌握一定的技能,生活能夠自立自理,但尚不具備完全的認識和辨認的能力,建議學校進行正確的引導,讓學生樹立正確的戀愛觀,警惕被他人利用,誤入歧途。人民法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和原則,對被告人朱某某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使其能夠重新回歸社會,繼續完成學業。

  案例四:被告人閆某某強奸案

  關鍵詞:交友飲酒性侵


  【基本情況】

  被告人閆某某,男,漢族,1999年11月20日出生,捕前系某電腦學院學生。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閆某某通過朋友劉某某介紹與被害人肖某(女,時年15歲)相識,后三人于當晚在某小區共同飲酒。閆某某趁肖某醉酒后進入臥室睡覺時,欲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遭到肖某的反抗。劉某某聽到異常,進入該房間,肖某趁機跑出臥室,后又被閆某某扶回床上。閆某某趁肖某醉酒、喪失反抗能力之機,強行與肖某發生性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依法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閆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刑事案件時,一是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注重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和其他權益,避免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本案中的兩個未成年人,沾染飲酒惡習,大量飲酒后不能自控和自我防護,一個鋃鐺入獄,成為強奸犯,一個成為被性侵對象,心理和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令人惋惜。未成年女性,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安全防范意識不高,缺乏預防性侵害的能力,容易成為性侵害的對象,在遇到侵害時不知、不敢、不能及時想辦法向他人求救和進行自救。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發現,被告人閆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和管理缺失,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年少放縱,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在此,大力呼吁社會、學校和各位家長注重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宣傳和必要的性教育,讓未成年人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治信仰,建立健康的性觀念,增強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

  案例五: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關鍵詞:未成年人容留吸毒


  【基本情況】

  被告人霍某某,男,漢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捕前系某財經職業學校學生。

  被告人霍某某因交友不慎,沾染吸毒惡習。2014年9月、2014年1月、2015年3月2日1時許,被告人霍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容留曲某某吸食毒品。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依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鑒于其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霍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增長迅速。本案被告人霍某某未滿十八周歲就成為“癮君子”,以身試法,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且其主觀上對毒品危害和違法性認識不深,認為僅僅為熟人提供吸毒場所,未牟取任何利益,不算觸犯法律。本案的警示意義在于,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是我國嚴厲打擊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每位公民特別是未成年人要增強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切莫因一時好奇、朋友義氣或追逐所謂的“時尚”而陷入毒品泥潭不能自拔。學校也應加大禁毒宣傳力度,教育學生遠離毒品侵害,創造“干凈無毒”的校園環境。

  案例六:被告人鄭某某、馮某、朱某聚眾斗毆案

  關鍵詞:校園未成年人持械聚眾斗毆


  【基本情況】

  被告人鄭某某,男,漢族,1997年10月16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職業學院學生。

  被告人馮某,男,漢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職業學院學生。

  被告人朱某,男,漢族,1997年9月3日出生,捕前系某科技職業學院學生。

  2014年1月5日20時許,鄭某方與孫某因瑣事發生矛盾,遂糾集被告人鄭某某、馮某、朱某等人伺機報復,后被告人馮某又糾集滿某某、董某某,孫某糾集孫某某(以上人員均另案處理),雙方相約后,在某科技職業學院內持砍刀、電棍等械具互毆,雙方多人受傷。經鑒定,孫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孫某、馮某、滿某某、董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馮某、朱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依法均構成聚眾斗毆罪。鑒于三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均未滿十八周歲,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由瑣事引發矛盾,雙方糾集多人約架,持刀具、器械進行校園毆斗的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隨著未成年人獨立意識的覺醒,喜歡交友、群聚,表現自己,同時開始質疑早期教育形成的觀念,傾向于用自身的親身體驗評價和處理事物,往往容易受網絡、電視、電影中的不良內容影響。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外與他人產生糾紛,選擇用“約架”的方式解決,糾集人數眾多,容易造成多人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社會影響極壞。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發育的成長階段,辨別是非、區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響的能力差,模仿力強,好沖動,其處世的無知性、盲目性,使其經不起誘惑,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建議職業學校加強管理,監督學生遵守校園紀律和法紀,培養學生的社會公德心,加強心理疏導,引導學生用理智、健康的方式解決矛盾,營造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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