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河長負責制,科學確立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保障資金投入,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四類區域應當被劃為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或禁止開采區,包括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質環境問題的區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泉水涵養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區域。
山東是農業大省、糧食主產省,也是水資源嚴重短缺省份。人多地少水缺是基本省情水情。據悉,山東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303億立方米,人均僅為322立方米,不足全國平均量的1/6,如何有效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為了有效開發利用水資源,讓水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意見稿明確山東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如果區域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用水控制指標,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或停止審批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與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等用水強度控制指標未達到規定控制目標的,應當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新建、改建、擴建城鄉基礎設施、居住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污水處理回用設施,并采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
加強水資源保護方面,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用水需求、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限制開采、禁止開采的水位控制指標,作為確定地下水開發利用強度的依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應當采取控采限量、節水壓減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總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區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依法履行批準程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
意見稿還規定,飲用水水源地必須劃定保護區,并設置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工業生產和養殖、旅游、游泳、垂釣、餐飲等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違反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編輯: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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