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治校園欺凌,護航未成年人成長。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典型案例1
省檢察院加強審判監督
抗訴于某某強奸案由有期徒刑十三年
改判無期徒刑
基本案情
于某某(成年人)與被害人蔣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親長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事實上婚姻家庭關系。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島市三處地點,強行與蔣某某發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2015 年3月,蔣某某懷孕31周時將胎兒引產。2015年3月15日公安機關將于某某抓獲,后于某某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經山東省檢察院未檢處審查認為,該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認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嚴重,應適用《刑法》、《兩高兩部性侵意見》規定的多項法定從重、從嚴情節,依法應予嚴懲。最終,省檢察院提出支持抗訴的意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改判于某某無期徒刑。
典型案例2
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心理測評和行為評估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煙臺福山區檢察院在辦理小吳(17歲)涉嫌盜竊一案審查逮捕過程中,首次將心理測評和社會調查納入未成年人評價體系,為正確處理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科學依據。首先,由具備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的未檢人員對小吳進行心理量表測驗,結果顯示小吳具有明顯的暴力、沖動與孤獨傾向,伴有一定焦慮癥狀。其次,根據心理檢測結果,邀請魯東大學心理學教授運用有“觀察腦高級功能窗口”之稱的ERP設備,對小吳進行深度ERP腦電檢測,結果為“小吳注意力分散,在面臨誘惑獎勵時自控力較差,但尚未達到病態范圍,行為在可控范圍”。最后,結合社會調查報告對小吳進行綜合評估,認為小吳本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心理;ERP檢測結果在可控范圍內,人身危險性小,可改造性強,遂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取保候審期間,檢察機關又繼續開展定向幫教,對小吳進行了3次心理疏導和2次沙盤治療。在開庭前又進行一次 ERP 檢測,顯示其各項腦電波閾值已達正常人指標。據此,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并被采納。現在小吳的工作和生活已步入正軌,成功回歸家庭和社會。
典型案例3
注重雙向保護 妥善處理校園暴力犯罪
基本案情
林某(15歲)系高中在校學生,因過生日隨份子問題在學校男廁所遭同學鐘某某(15歲)毆打。當日自習時,林某在教室持折疊刀將鐘某某捅致重傷。辦理該案時,寧陽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法庭審理階段,公訴意見對林某從輕、減輕的處罰情節予以認定,并促成民事賠償,雙方達成協議,被害人對林某表示諒解。同時,該院依托“未成年人關護中心”資源優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制訂周密預案,定期回訪幫教,與雙方家長反復溝通,強化釋法說理,消除對抗心理。判決生效后,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針對林某上學問題,與學校多次溝通。最終雙方均未耽誤學業,順利參加高考。案件辦結后,針對學校管理漏洞,檢察機關提出拒絕管制刀具、加強校園管理等檢察建議,并開展了“防治校園欺凌,拒絕校園暴力”為主題的送法進校園活動。
典型意義
校園欺凌、校園暴力是當前社會熱點,也是老百姓關注的焦點,黨中央高度重視。該案的發生,充分暴露出學生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學校管理方面的漏洞。在辦理該案中,檢察機關堅持對未成年人雙向保護、特殊保護的原則,以案釋法,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以案件為切入點,發出檢察建議、開展犯罪預防,達到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4
堅持能動司法為校園安全構建保護屏障
基本案情
馬某因身體不適而懷疑系食用其在莘縣某超市購買的食用油所致,進而對該超市心生怨恨,預謀報復超市員工。2016年4月某日,馬某在幼兒園21名幼兒在場的情況下,持刀殘忍將該超市前員工年僅3歲的幼子殺害。案發后莘縣檢察院迅速針對該案暴露出來的幼兒園安全防護漏洞,及時向縣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并對案發時在場的21名幼兒及老師進行心理疏導。在檢察機關建議督促下,縣教育局和全縣各轄區幼兒園普遍強化了園區安全防護措施,全部安裝園內師幼交接柵欄,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同時對校內監控全部檢測和更新,達到全監控無盲區。2017年4月,案發后一年,聊城市檢察院未檢部門專程到莘縣教育局,追蹤兒童心理修復情況和教育部門安全整改落實情況,發現目前事發21名幼兒無一退校,均沒有發現存在心理問題。檢察機關已與幼兒園建立長期幫扶機制,計劃通過一到兩年時間,跟蹤21名幼兒的心理評估和個案輔導,力爭達到最好修復效果。
典型案例5
精準打擊猥褻留守女童犯罪
“三維”疏導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程某某猥褻6歲留守兒童案,拒不認罪,在審查批捕、起訴階段均“零口供”,黃島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實地勘查案發現場,調取關鍵監控視頻證據并當庭出示,首次提出從業禁止建議。最終,程某面對“鐵證”當庭認罪。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從業禁止三年。針對留守女童遭受較大心理創傷的情況,檢察機關啟動被害人社會調查程序,選派具備國家級心理咨詢師的檢察人員,多次對女童及監護人開展法律、心理、成長“三維”疏導,引導女童及監護人正確面對,定期跟蹤回訪,幫助女童逐漸走出陰霾,陽光健康成長。“三維”幫護的做法被20家權威媒體組成的“中央媒體采訪團”、山東電視臺、山東廣播電臺等予以集中宣傳報道。
典型案例6
強制醫療最大程度實現恢復性司法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夜,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持羊角錘在自己家中猛砸熟睡的妻子、10歲女兒、3歲兒子頭面部,致3人全部死亡,后自殺未果。菏澤定陶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發現,曹某某無犯罪動機,且在案發前曾有自殘行為;供述稱自己作案時產生幻覺,懷疑有人要迫害其家人;親屬亦反映曹某某平時精神不正常。根據案情和曹某某的一系列反常行為,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其精神狀況作出鑒定,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求進行專門精神病鑒定。后經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某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對曹某某行為進行評估、認真審查并聽取各方意見后,認為曹某某親屬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曹某某存在極大人身危險性,如不采取措施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其行為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遂由定陶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經定陶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依法強制醫療。
典型案例7
將公益組織引入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
基本案情
崔某某(17歲)對被害人杜某因瑣事而心懷不滿,后其將杜某打成輕傷。崔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沂源縣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限為一年。考察期間,為提升考察效果,強化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行為矯治,沂源縣檢察院積極與該縣最大的公益組織“星火義工”合作,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參加公益活動的次數及表現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為此,雙方簽訂了互助合作協議,確立隱私保護原則,明確雙方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中的權利職責。考察期間,崔某某根據考察機關的安排,共參與不同類型的公益活動5次并及時撰寫心得體會,在傳統節假日多次自發到敬老院慰問孤寡老人,積極向困難兒童奉獻愛心。經過一年的考察,崔某某在思想認識和行為習慣上均發生了積極變化,從一名父母難以管教的頑劣少年轉變成富有愛心的公益達人。目前,該案已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案例8
從嚴懲治性侵智障女童犯罪
全面保護被害女童權益
基本案情
小蕊(11歲,女,智障兒童),父母在外打工,跟隨奶奶一起生活。2016年3月某日,趙某將其誘騙到家中強奸,后趙某再次到家門口找小蕊,其家人報案。為防止重要證據滅失,案發后齊河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注重對被害人隱私保護,立足于事實和證據,有力指控犯罪,最終趙某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辦案中,檢察機關了解到小蕊出生時因疾病成了智障兒,母親因此患上了精神分裂,不能工作,父親常年在外打工,極少回家,小蕊跟隨奶奶生活。根據以上情況,檢察機關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主動上門為小蕊申請司法救助,為其送去5000元的救助金,對其開展心理疏導,降低心理傷害。案件辦結后,與法院、公安共同會簽《齊河縣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機制》,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零口供、翻供或供述不穩定時審查認定證據的規則,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派員深入全縣農村、鄉鎮開展以《我的身體不容侵犯》為主題的法治課,最大努力進行預防普法。
典型案例9
無情父母出賣親生子
被檢察機關建議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
宋某、張某同居期間,2013年8月張某產下一名男嬰,二人均不愿撫養孩子,共謀將親生嬰兒出售。后二人以9萬元的價格將嬰兒賣給于某、李某夫婦。后因分贓不均,發生矛盾,該案案發。2014年10月24日,宋某、張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年。2016年3月,棗莊山亭區檢察院獲知該案后,依法向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區民政局向區法院申請撤銷宋某、張某的監護人資格。4月5日區法院立案,13日區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二人監護權。宣判后,檢察機關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牽頭與區民政局、法院召開聯席會議,簽訂《關于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工作辦法》,該作法被市政法委書記批示。
典型案例10
追訴漏犯嚴懲拐賣收買兒童犯罪
基本案情
沈某某等16人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該案中沈某某多次從四川省販嬰兒賣到日照,涉案人數眾多、販賣嬰兒人數高達8名,且均為通過中間人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犯罪,社會危害性巨大。日照市檢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視,依法從嚴懲處。通過審查發現,公安機關并未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人立案。檢察機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修改精神,依法對孫某某等6名收買兒童的犯罪嫌疑人追訴。現一審法院已對16人全部作出有罪判決,其中沈某某等5人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孫某某等11人被以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管制二年至十個月不等。檢察機關還組織人員對近三年來辦理的11起拐賣兒童案件進行調查研究,撰寫《關于拐賣兒童犯罪的調研報告》,分析此類犯罪特點,發現發案原因,向相關部門提出加大打擊犯罪力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加強社區普法等七大方面檢察建議,確保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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