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王濤 報道
半島都市報5月23日訊 2010年11月20日凌晨1時許,原告于某、案外人王某在被告護理院二樓睡覺時被同室人趙某用鋁合金桿及水果刀致傷。王某摁了緊急呼救按鈕把該院的工作人員叫來后才予以制止。后于某被送往萊西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1252.08元,原告之傷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800元。2010年11月20日,原告之子將原告受傷之事報案,某派出所隨即展開調查。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009年2月12日,某護理院(甲方)與于某(乙方、原告)簽訂自費代養老人住寓協議。協議主要條款約定:乙方在入寓前,須經甲方指定的市級醫院進行體檢鑒定,確定護理等級,簽訂協議書(精神病患者不接收),并隨時根據住寓人員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重新修訂協議;乙方在住寓期間要服從甲方的管理,維護公寓聲譽,損壞物品要照價賠償;乙方在住寓期間要自覺避險,防止意外,對自理老人因自身損傷(磕傷、碰傷),甲方不負責任。對介護、介助老人因工作人員不在現場服務時,老人擅自行動發生的意外事故由乙方負責。
萊西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于某在被告某護理院處睡覺時被同室人員趙某打傷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萊西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同時,原告提交的關于富某的證言,主要證明目的系證明被告某護理院的絕大多數床頭求助按鈴不好用,事故發生半個小時后,被告某護理院的工作人員才趕到現場。但因富某未出庭作證,二被告亦不予認可,萊西市人民法院未予采信。
法官認為,根據本案案情及各方的過錯程度,以被告某護理院、被告趙某之父各承擔40%和60%的賠償責任為宜。根據萊西市人民法院法庭調查,原告于某的合理經濟損失如下共計62564.08元,由被告某護理院和被告趙某各承擔25025.63元(62564.08元×40%)、37538.45元(62564.08元×60%)。
■法官說法
萊西市人民法院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于某、被告趙某的家屬與被告某護理院簽訂了代養協議,至此,兩人已經將自身的生活起居置于被告某護理院的管理下。被告某護理院在對被代養老人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的同時,還應當對其所代養的老人盡到相應的管理、安全保障等相應義務。被告某護理院主張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解決糾紛的主張于法無據,萊西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而原告于某在被告某護理院處被同室人員被告趙某之父打傷,被告某護理院作為其兩方的代養方存在疏于管理及安全保障方面的過錯。因此,被告趙某之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某護理院不能因為與于某簽訂的代養協議的條款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編輯: 張珍珍]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