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固定資產應不低于300萬元、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校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5月2日,市人社局下發《青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新規”),明確了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準入“門檻”,并明確規定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等五種情形不予批準辦學。新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固定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新規規定,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另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新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有一定規模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其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用于教學的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等固定資產應不低于3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費用),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用于教學的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等固定資產應不低于3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費用),流動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
辦學規模方面,新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應有辦公用房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其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地面積應不低于800平方米;市南、市北、李滄和嶗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面積應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他區市應不低于500平方米。教學場所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應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抗震、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在居民樓或居民院內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需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校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新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另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等級原則上最高不超過三級。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其中,培訓等級為三級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專職教師不少于1/4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職業或技能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至少設置2個以上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職業資格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并具有與培訓職業、技能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需申請辦學許可證
符合條件擬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向擬注冊地市、區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核實材料齊備后,出具受理憑證。市、區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牽頭組織有關專家,對舉辦者申辦材料、辦學條件等進行審核、評估論證和實地勘驗,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評審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其中: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同意正式設立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正式批復,行政審批大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復的培訓職業、技能及等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予批準的,由行政審批大廳窗口工作人員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增設教學點不少于100平方米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其辦學質量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辦學,并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正式批準辦學一年以上,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管理規范、且招生數量較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經審批機關同意可申請在同一區劃內增設教學點。所設教學點自有或租賃教學場地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
此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辦學地址,新的辦學場所應符合本規定設置標準。其中,涉及審批機關變更的,須向新的辦學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有關條件批準,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并按照民政或工商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五類情形不予批準辦學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一)舉辦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關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條件的;(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的;(三)不具備規定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經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新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編輯: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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