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高不是距離,年齡不是差距”,這句話放在年輕一代的愛情觀里似乎格外受用。然而當愛情已經走遠,愈演愈烈的局勢讓他走向另一種可怕的深淵,殃及一條人命。近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范林依法批準逮捕。
女子倒在出租房內,兇手系其前男友
2017年2月3日,農歷正月初七,人們還沉浸在回味春節的幸福味道中。下午2時許,兗州某小區內一聲接一聲的呼救聲打破了樓道里的平靜。不一會兒,樓道里冒出幾個匆忙的背影,派出所的警車、120隨后也趕來了,只見出租房的臥室里一名女子倒臥在血泊里,身上的血已經浸透了牛仔外套,旁邊一把長約50cm的刺刀血跡斑斑…現場隨即被公安封鎖,民警進行緊張的現場堪驗工作,下午4時許,從醫院傳來噩耗,該女子經過搶救仍不治身亡。
經查,該女子叫小麗(17歲),是被其前男友范林(27歲)捅刺身亡。鎖定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機關立即對其進行全力追捕。在案發半個月后,迫于公安機關追逃的巨大壓力,范林來到兗州區公安局投案
相差10歲愛情不被看好,女方分手引紛爭
“我很愛她,我只是想嚇唬嚇唬她,我沒想殺她,而且當時是她先拿的刀,我是奪過來才捅的她……”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范林仍然極力辯解著,不承認自己是故意殺人。對此,兗州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辦案人員提前介入,了解案件的動向,洞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案發前的主觀心態和作案動機。雖然結合案發后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所見十余處刀口的客觀事實,案件定性更傾向于故意殺人,然而辦案絕不是主觀臆斷,必須以事實說話?!鞭k案檢察官通過仔細閱卷后發現,一是需要進一步查證案前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流露過要殺害被害人的想法;二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辯解“女孩拿刀他奪刀”的情節需要進一步核實。
因此,辦案檢察官一方面逐一訊問范林的好友,另一方引導公安機關調取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
“要說倆人鬧得最兇的一次應該是大年初一那天,晚上11點左右,小麗給我打電話,讓我勸說范林離開她家。”
原來隨著交往的增多,小麗和范林之間的矛盾沖突也越來越多,小麗嫌棄范林好吃懶做、不求上進,再加上家人對二人的年齡差距也是頗有反感,遂不愿再與范林保持戀愛關系,小麗開始對范林避而不見。2016年底,回到老家的小麗在家人的安排下相親并訂了婚。范林聽說小麗訂婚這個消息,便不管不顧大年初一就鬧到了小麗的老家,在鄰居中產生了很壞的影響。
“那小伙不僅大年初一鬧,大年初四也來了,還嚷嚷著要弄死這家人……”小麗老家的鄰居說道。
所有的證言都指向范林具有因愛生恨的作案動機。同時公安機關也傳來一個消息,從兩人的聊天記錄,發現了 “一封微信遺書”。原來大年初四,從小麗家鬧完之后,范林越想越覺得氣憤,于是寫下“遺書”,并拍照發微信給小麗,威脅如果小麗不同意與其和好,其就不活了,也讓小麗活不下去。甚至提到了讓火車碰死,或者用刀子結束生命。然而結合范林在案發前多次對被害人威逼說要“一同去死”,在作案后卻迅速逃離現場到外地藏匿的事實,那么,范林極有可能為了減輕罪責而編造“女孩拿刀他奪刀”的事實情節。
經過認真研究分析,檢察人員制定了詳細的訊問策略,針對范林企圖通過辯解“我不是殺人而是傷害”及“她拿刀我奪刀”的情節以求得從輕處理的心理,給其講明司法機關辦案重證據不靠口供的規定,講清自首的法律含義和要求,并適時出示了客觀證據,在鐵的事實和證據面前,范林的心理防線逐漸崩潰,終于承認其先前辯解“小麗先拿刀,自己奪刀”的情節是編造的,供述當時是直接拿起“放在沙發上的刀”連續捅刺小麗,該刀是“早就放在沙發上的”。范林還供述了其于2011年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外地某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前科情況,后經偵查人員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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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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