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丈夫教育女兒不當動輒打罵,妻子為了女兒好好高考申請人身保護令;妻子長期遭到丈夫毆打,不僅如此,其還對孩子多次毆打……俗話說,家和萬事興,但如果在婚姻中遇到了欺騙、傷害甚至是家暴,每個人都應該懂得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2016年青島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6件,盡管和2015年發出的11件相比數量有所下降,但反家暴的力度卻沒有絲毫減弱。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來,全社會都開始更加關注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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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5年,長期忍受家暴 結婚15年,孫某長期受到丈夫劉某的毆打,兒子出生后更是變本加厲。因無法忍受丈夫的拳腳,孫某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第一次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和好。后來,孫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毆打。2016年2月29日,孫某再次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考慮到劉某家庭暴力的嚴重性,法院建議孫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3月7日,孫某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提交她和兒子受傷部位照片一宗、醫院病歷7份。經審查后,即墨法院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劉某打罵孫某及孩子,并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以及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由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等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后,孫某反映劉某再未騷擾其和兒子的正常生活。
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以來,青島地區法院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br>
該案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妥善處理了孩子撫養及財產分配問題。調解離婚后,雙方當事人都比較滿意,均意識到已經死亡的婚姻如果硬性維持下去,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最大的傷害。
老漢提離婚,老太申請保護 原告李某(男)與被告孫某(女)于1969年登記結婚,兩人均已年過七旬。兩人婚后生育兩個女兒、一個兒子,現均已成年。雙方婚后感情一般,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2013年5月開始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分居兩間。其間李某經常對孫某進行辱罵。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孫某離婚。經即墨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平房四間由雙方各分得兩間,自正屋正中至南院墻根壘界墻,并另開大門。達成協議后,女方提出離婚后男方不準辱罵女方,不準干涉女方生活。
考慮雙方離婚后的居住情況,即墨法院審理后當庭作出人身保護裁定:禁止李某打罵孫某;禁止李某干擾孫某的生活。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李某來說是禁令,如果李某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簽發后,孫某和李某最終心平氣和、相安無事,各過各的日子。
孩子遭家暴,法律撐起保護傘 原告張某(女)與被告周某(男)是夫妻,周某因教育女兒,對女兒進行毆打,妻子張某制止過程中又被周某打罵。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即墨法院調解,雙方考慮孩子正值高三,面臨高考,均同意法院給予雙方調整夫妻關系、緩和夫妻矛盾的機會,孩子高考前張某與孩子同住,待孩子高考結束后再考慮離婚問題。張某遂申請法院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護。
考慮到周某打罵孩子的事實,即墨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禁止周某打罵張某和孩子;禁止周某干擾張某和孩子的生活。周某表示接受,愿意給孩子和妻子營造安穩平和的環境。人身保護裁定簽發后,他們的孩子順利完成高考。妻子張某亦再沒有提起訴訟。
■記者分析 認定家暴,存在舉證難題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實施。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并明確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家暴受害人的“護身符”。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即墨法院民三庭李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以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家庭中存在暴力的現象較為普遍,但不是所有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構成家庭暴力。應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執打鬧,偶爾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所以法院要認定家庭暴力,必須是侵害行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后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又不是很多,很難定性為家庭暴力。
記者經過采訪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家庭暴力行為存在認定難的情況。首先是被害人舉證比較困難。在家庭暴力案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被害人因為各種原因舉證比較困難,有的被害人證據意識和法律意識薄弱,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和保存證據,而家庭暴力常常發生在僅有夫妻二人在場的情況下,往往缺乏直接的目擊證人,即使有鄰居發現也因害怕報復等原因而不愿作證。其次,家庭暴力大多數情況下造成被害人的傷情并不嚴重,很多為軟組織挫傷甚至沒有留下明顯傷痕,這種肉體的輕傷害往往造成被害人疏于求醫、求救,致使證據缺失。再次、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在經濟上和知識上處于強勢地位,他們害怕實施暴力行為對自身產生不良影響,會千方百計加以隱瞞。身體暴力和性暴力還有證據可尋,而精神暴力帶給受害者的是精神痛苦更是難以取證。
青島中院民五庭家事審判合議庭審判長劉琰介紹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應該及時向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時要收集、鞏固證據,以此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公安機關等單位出具的相關記錄,證人證言,視頻資料,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施暴者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來進行舉證。總之,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實質上是一個復原家庭暴力原狀的過程。只要能證明存在家庭暴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受害者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