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因出差鄭州發現當地霧霾嚴重,90后小伙孫洪彬今年11月將鄭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認為后者治霾不作為,并請求判令后者賠償其購買口罩相關費用32元。日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理由是其起訴前并未向鄭州市政府提出過賠償申請。(12月27日中國網) 曾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因霧霾訴市政府賠口罩”事件盡管最終被“駁回起訴”,但并不讓人太感意外。一方面,應該承認,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起訴前并未向鄭州市政府提出過賠償申請”作為駁回起訴的理由,確實是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還應看到,即便不存在先行“向鄭州市政府提出過賠償申請”的程序問題,按照現行法律,這一訴訟官司勝訴打贏,最終“獲賠口罩錢”的可能性,實際上也是微乎其微的。因為這一訴訟官司事實上是以“政府治霾不作為”作為基本依據的,而政府是否應該為“不作為”而進行國家賠償,目前《國家賠償法》事實上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而明確規定的主要是針對各種“亂作為、錯作為”的國家賠償。
但這起行政訴訟官司,顯然又絕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首先,在法律訴訟層面,它不僅能提醒我們準確把握相關的國家賠償索賠、行政訴訟程序,而且有助于推動我們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如完善《國家賠償法》,進一步將“政府不作為”也明確納入到國家賠償范疇中來,讓各級政府必須為“治霾不作為”或“治霾不力”導致的嚴重后果全面埋單。
而進一步從環境保護、治理霧霾的角度,這起因霧霾引發的行政訴訟官司,一方面警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不能是一句空話,而必須拿出切實的行動來為此負責、擔責;另一方面也再次提醒公眾:包括“呼吸新鮮潔凈空氣”在內的公民環境權利,其實是每一個主體不斷去主張并爭取權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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