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是如果采取過激的方式去討債,很有可能構成侵權,不僅賬要不來,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市南檢察院發布2015、2016年非法拘禁案件總體情況,兩年內共審理此類案件10起,其中因索取債務問題導致非法拘禁案件占到80%。
索債型非法拘禁占多數 去年市南檢察院共受理審查起訴3件非法拘禁案件,今年受理審查起訴7件非法拘禁案件。根據數據分析,因索取債務而發生的非法拘禁案件已成為此類案件的絕對多數。這10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是“索債型”非法拘禁。
這10件案件中除了2件因其他糾紛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外,其余的8件均為被害人在履行金錢債務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或是拖欠正當債務逾期不還,或是無力償還,使債權人為索取債務而對債務人實施了拘禁行為。這種情況,致使有的被害人自認為有過錯而不愿報案或者提出撤案。
雖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但由于嫌疑人本著要追回債務的目的,常伴以實施一定的暴力行為,對公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危險。如上述案件中有9件存在捆綁、毆打等暴力行為,其中持械3件,給被害人造成程度不一的身體傷害。
團伙索債傾向職業化 隨著外來人員的逐步聚集和心態的變化,犯罪也從單人犯罪逐漸發展為團伙犯罪,這點在索債型非法拘禁案件中尤為明顯,個別案件中發現外來團伙犯罪中出現具有明顯職業化傾向的案件。
此外,在6起因索取債務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和3件因民間借貸引起非法拘禁案中,貸款人往往要借貸人付出比銀行利率高幾十倍的“手續費”,或者是將借期內的利息一并計入本金強迫被害人寫下借條。這種高利貸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家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借債人的合法經濟利益和人身安全。高利貸行為正向放債、討債“產業鏈”的方向發展,放貸人由中間人介紹放貸業務,中間人收取一定提成,討債人平時由放貸人“養著”,需要時便外出討債,成為“職業拳手”。
追討債務 強行拘禁 藍某與劉某有經濟糾紛。 2014年12月3日,藍某從他人處得知劉某次日將前往一家單位辦公,便打電話糾集石某等人在劉某出現的地方堵截,與劉某談還款事宜。次日9時許,藍某駕車伙同石某等人到達預定地點,并在辦公樓的一樓會議室找到欠賬的劉某。藍某等人拳打劉某頭部數下,強拽劉某衣服、胳膊等將其強行帶到寧夏路一處居民樓內,逼迫劉某寫下欠條、委托書。
當日12時許,該團伙分別駕車拉載劉某返回劉某所在的單位,逼迫劉某重新書寫委托書后于12時45分許將其放走。此后,石某等人被抓,藍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記者 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