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省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推進,新型金融業態不斷涌現,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日益體現。然而在金融業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等不法現象屢禁不止。
為了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我省率先推進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全省17個市、137個縣(市、區)早已全部獨立設置金融工作機構,并加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不過當時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只能依托國家、省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試點政策來進行,在諸如審批、檢查、處罰等環節缺乏法律支撐,其效力難免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無法可依”的瓶頸制約。
另一方面,隨著地方金融改革深入推進,省內各類地方金融組織和新型金融業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農村合作金融及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市場等發展迅猛。因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機構、職責、范圍、措施和法律責任,在法律上解決“誰來管、管什么、如何管”的問題。于是《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
作為全國首部金融監管地方法規,《條例》將“一行三局”監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納入調整的范圍,為地方金融服務、發展和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了界定,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納入地方組織范疇。同時,為有效承接未來國家授權地方進行監管的機構或組織,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組織的定義中,增加了一個兜底性的內容,即“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
在監管機構方面,《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和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對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現場檢查進行規范,明確了相應的檢查措施;此外還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處置及各部門協作機制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