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報訊 近日,李滄法院審理一起拖欠防暑降溫費的案子,由于公司拒絕支付員工劉某雙倍工資、防暑降溫費等35785元,劉某將對方告上法庭。經李滄法院審理,判決公司支付2680元防暑降溫費,但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劉某和某電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申請辭職。劉某申請公司支付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7135元(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月 22日);申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595.5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1697元;防暑降溫費2800元,加班費665.76元。李滄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劉某2008年至2015年防暑降溫費280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公司自認從未向劉某支付防暑降溫費。
李滄法院認為,《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劉某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公司說劉某已經按照企業規定享受了防暑降溫待遇,不應再發放防暑降溫費,沒有法律依據。
魯勞社(2006)44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魯人社發[2015]45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非高溫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40元。公司應補發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防暑降溫費2680元(80元×4個月×7年+80元×2個月+140元×2個月)。(記者 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