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燕農
張老漢年老多病,無收入來源,生活極為困難,而其兒子張某雖有贍養能力,卻拒絕支付法院判決的每月200元的贍養費。無奈之下,張老漢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北京市通州區法院依法將張某錄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張某因無法正常出行,主動到法院承認錯誤并履行贍養義務。(7月25日《京華時報》) 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失信者不只在出行方面受到限制,在貸款、就業、商業往來等多方面都會受到鉗制。將履行贍養義務與個人信用體系相掛鉤,是再合適不過的外在路徑,因為二者有著道德范疇的交集。只是,通州判例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執行措施的規定,將被執行人錄入了征信系統,而要進一步打通孝道倫理與個人信用相掛鉤的通道,應該探索司法訴訟前的征信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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