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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執法部門對PS艷照敲詐的態度,不僅關涉公民對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響到違法之惡的囂張程度。“不打錢不立案”的傲慢與偏見,夸大了執法的自由彈性,放任了違法行為的發生,早該被依法治理了。
遼寧沈陽某公司總經理王峰(化名)稱,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內連續收到兩封PS艷照敲詐信件,他在收到敲詐信后未打錢,立即打110報案,110轉到其單位轄區派出所,得到的回復是“沒打錢不立案”。(7月16日澎湃新聞網) PS艷照敲詐信的“正確打開方式”是什么呢?如果你不睬不理,別人會認為你法律意識薄弱,沒能檢舉揭發犯罪行為;但如果你一腔熱血去報案,架不住基層派出所司空見慣,“不打錢不立案”。憤懣之下,為了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似乎只有最后一條路可以走——舍得一身剮,砸鍋賣鐵給犯罪分子匯錢,然后“數額重大”到職能部門高度重視,最后才有可能去順藤摸瓜。可是,法律如果逼著守法公民如此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究竟誰傻誰狠?
更令人絕望的是,即便給詐騙分子打了錢,派出所立案了,“也調查不出啥結果”。某種意義上說,正因為基層職能部門對PS艷照事件如此漠然置之,才使得這種“發家致富”成為一條堂而皇之的產業鏈。
然而,“不打錢不立案”果真是法律的意思嗎?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敲詐勒索了,都應該立案受理。何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而眼下這些PS艷照敲詐,動輒數萬數十萬地要挾,那么,公安接到報案后,就更當先受理初查,初步證明是刑事案件就該立案處理。未遂,雖可從輕,卻不代表不是犯罪——這樣的法理常識,難道在基層執法實踐中被顛覆、被解構了嗎?
PS艷照敲詐手段拙劣,卻是對法治赤裸裸的戕害與挑戰。基層執法部門的態度,不僅關涉公民對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響到違法之惡的囂張程度。此前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強調著眼于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陀^地說,基層公安部門確實面臨人手不足、資源有限等客觀掣肘因素,但做成多少是一回事,愿不愿做是另一回事——有時,后者更考驗執法智慧與管理決心。
法治的本意,在于“良法”與“善治”的合力。于此而言,“不打錢不立案”的傲慢與偏見,夸大了執法的自由彈性,放任了違法行為的發生,早該被依法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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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