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的一天,黃島市民崔女士剛上公交車打卡后還未來得及坐下,突然一陣急剎車,她站立不穩摔倒在車廂內,手上的鐲子也順勢摔在地上,碎成兩截。因手鐲為崔女士心愛之物,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崔女士將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3萬元賠償款。近日,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巴士公司除承擔崔女士的醫療賠償外,還要為損壞的鐲子賠償1萬6千余元。
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3時許,黃島巴士公司司機丁某駕駛公交車沿汽車總站院內由西向北左轉彎時突然剎車,剛剛打卡上車還未坐下的崔女士在公交車內站立不穩,一下子摔倒在公交車上,造成崔女士受傷。崔女士手上上所戴的價值不菲的手鐲也摔壞了。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崔女士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崔女士被緊急送往醫院檢查,經查驗傷情無需住院,但心愛鐲子的損壞令她很是生氣,多次找到巴士公司商討賠償問題,由于對方認為崔女士要價太高,始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多番爭執無果后,崔女士將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163.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手鐲損失30000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雙方對手鐲品質以及價格進行鑒定和評估,鑒定結果為16050元,崔女士為此支出鑒定評估費3000元,作為被告的巴士公司辯稱,結合崔女士提供的醫療費證據,對崔女士的醫療費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手鐲損失評估數額過高,且不應由被告巴士公司全部承擔賠償責任,司機緊急剎車,崔女士沒有站穩扶好,也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崔女士乘坐公交車,崔女士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通常運輸路線安全將原告送達目的地,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因巴士公司的過錯在本次事故中受傷,所帶手鐲損壞,承運人未能充分履行在運輸合同關系中對旅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巴士公司應當對原告因傷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巴士公司系公交車的登記車主,且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一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被告巴士公司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巴士公司賠償原告崔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翡翠玉鐲、鑒定費等共計1萬9千余元。(半島記者 李珍 通訊員 丁德振 劉茂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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