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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戴先任
家住青海西寧市北城區的孕婦張麗(化名),在受到城西公安分局勝利路派出所傳喚近8個小時后流產。西寧中院近日判決,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賠償張麗醫療費損失233.10元。(7月9日澎湃新聞網) 孕婦屬于特殊法律主體,對待孕婦,一般應盡可能避免人身羈押。而此次事件,張麗涉嫌的罪名是“持有偽造的假發票”,警方對其進行口頭傳喚,本身并不具有強制性,而張麗說在傳喚的近8個小時期間,民警不僅不讓她休息,還讓她坐在審訊椅子上,同時銬住她的手腳,而且不準她吃飯、喝水。根據《刑事訴訟法》,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院判決涉事公安機關賠償,是基于涉事派出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出示工作證件,就對張麗進行傳喚,至于警察在傳喚期間,是否不給張麗吃飯、喝水,是否銬住她的手腳,法院并未提及,有避重就輕之嫌。如果警察確實沒有按照規定保證張麗的飲食與必要的休息時間,那就存在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嫌疑,區區233.10元賠償,就如同對公眾人身權利與生命權的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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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