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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通”則到“總”則:一字之變折射中國法治進步

2016-06-27 21:32   來源: 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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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題:從民法“通”則到“總”則:一字之變折射中國法治進步

  新華社記者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如是說。民法是社會生活的記載和表達,從搖籃到墳墓的人生旅途中,須臾不可或缺。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30年,從1986年出臺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草案2016年6月27日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從“通”則到“總”則,一字之變折射中國法治進步。中國民法典編纂邁出了關鍵一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提升,“民法典時代”即將開啟。

  曲折艱辛,中國民法之路不懈求索

  編纂民法典——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用5個字提出了這一重大立法任務。民法典的編纂涉及人權福祉和推進依法治國,具有綱領性作用的民法總則備受關注。

  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于民法總則草案說明時開宗明義: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黨中央提出編纂民法典,意義重大。”

  一本咖啡色封皮的古書,靜靜地擺放在中國法院博物館的展柜中,軟皮質地的書皮,微黃的書頁,泛出古樸厚重的質感。這本書就是1806年版的《法國民法典》。

  “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1804年頒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成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0多年過去了,法國民法典雖然經歷了多次修改,但依然發揮著作用。

  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處理離婚……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現代社會中,民法與刑法、行政法并列成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回望歷史,新中國民法之路艱辛曲折。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因為缺乏民法出臺的社會條件,都沒有成功。

  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顧昂然回憶,改革開放初期,當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不成熟,只能“兩條腿走路”,民法和民事單行法并進,哪個成熟,就先制定哪個。

  制定民法的腳步并未停歇。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的頒布,為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民法通則的誕生,結束了中國沒有系統的民事立法的歷史。”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如此評價。

  在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法通則起草參與人江平看來,民法通則確立了“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現代民法基本原則,對公權力予進行規制以保護私權利,民法通則實際上是一個民事權利的宣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

  修改婚姻法,出臺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為編纂民法典打下基礎。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草案分為九編,共1200多條。

  但鑒于草案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各方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在條件成熟后以此為基礎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4年過去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并不斷完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頒行,民法研究成果豐碩,立法技術不斷進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條件時機已經成熟。現在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標志著民法典編纂邁出關鍵一步。”王利明說。

  法隨時變,總則呼之欲出民法典還有多遠

  王利明用這個案例說明加快制定民法典是多么必要——

  某人網購一臺熱水器,因為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漏電使其受傷。而擺在審案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管理法等,還有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法官無所適從。以至于一審、二審法官適用不同法律,導致兩審裁判結果大相徑庭。

  單行法眾多,使法官在尋找裁判依據時無從下手,難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說,“與數量眾多的單行法相比,體系化的民法典能夠降低裁判成本,以嚴整、科學的體系減少裁判沖突。”

  雖然民法通則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一大批民事法律制定出臺,民法通則的條文逐漸失效。孫憲忠說:“在通則中,很多法條涉及的法律規范,已經逐步由新法替代。但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形成有機聯系的民法體系。這和民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法的地位很不適應。”

  “民法通則可謂微縮版的民法典,既有總則性規定,也有分編的一些內容。”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看來,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未來民法典的總則編,所涵蓋內容的廣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綱領性作用是通則無法比擬的。

  孫憲忠說,“編纂民法典就是通過立法體系化、科學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得現行民法制度成為思想先進、制度齊全、規則和諧的法律系統。”

  民法典不但對司法者、立法者很重要,對人們生產生活的意義更加重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認為:“民法典將老百姓的民事權利集中加以規定,便于學習、查閱和運用,人民群眾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個‘權利保障書’,企業家手中有了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經營活動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的制定、民法典的編纂,意味著民事權利的保護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現代化水平,防范公權力隨意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尹田說。

  如今,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我們距離民法典還有多遠?

  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爭取到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李適時說,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民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要統籌考慮,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確保立法質量。”李適時說。

  民族精神,民法從中國土壤中生長

  100多年前,《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法學巨擘薩維尼指出:法律是一個民族“內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深深扎根于這個民族的歷史之中,而且其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俗和共同意識。

  中國的民法典要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體現民族精神、時代特色。民法總則的制定與民法通則一脈相承。

  “民法總則草案以民法通則為基礎,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定寫入草案。”李適時指出。

  翻開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彭真傳》,其中清晰記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長彭真在1981年春,民法座談會上確立的原則,“立法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我國的民法從哪里產生?要從中國的實際產生。”

  專家指出,法國民法典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邁進過程中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是工業社會的產物,而中國民法典制定的情況更復雜。我國有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后工業社會和信息社會并存的特點。

  “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胎兒利益的保護、網絡虛擬財產權保護、監護制度發展、非法人組織發展等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規定,由民法總則進行調整。”王利明說,“既然是在21世紀制定民法典,就不能囿于傳統民法理論和實踐的限制,要體現新的時代特征。”

  中國民法典編纂不是推倒重來,也不是照抄照搬,而是在現行情況下,編纂符合國情的民法典。李適時指出,在總則起草過程中,遵循編纂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是既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解決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又尊重立法規律,講法理,講體系,注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有機銜接,確保立法質量。

  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對不符合、不適應現實情況的內容和制度作出修改補充,對社會生活迫切需要規范的事項作出創設性規定。

  三是既立足中國實際,傳承我國優良的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

  傳承歷史、開拓創新,民法總則草案在深化改革的歷史背景下徐徐展開。民法典是時代的產物,總則草案仔細讀來,充滿新意:

  ——總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王軼說:“民法通則制定時,中國還沒有面臨嚴重的環境污染,但這次起草總則就要倡導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所以在總則草案中增加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條款。”

  ——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從“10周歲”降到“6周歲”。

  專家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提高,這樣修改更加尊重這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總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同時,草案將數據信息明確列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出規定。”王軼說。

  王利明說:“中國的民法典一定是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它必須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氣,更具中國精神。”

  人們期待,一部具有民族精神、時代特色的“中國社會百科全書”——中國民法典早日呈現在世人面前。(記者張曉松、鄒偉、楊維漢、崔清新、陳菲、白國龍)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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