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5月25日訊 2014年10月,代女士購買的藍山灣二期新房交付,近期她去售樓處詢問車位租賃價格,卻被告知需一次性支付6萬余元,租期為20年。代女士認為售樓處變相售賣車位,屬于霸王條款。開發商青島躍龍升置業有限公司方面告訴信網(0532-80889431),簽訂20年的租賃合同屬于行規,20年后免費續租,期限確實無法更改。
車位一租20年業主質疑“以租代售” 2014年,代女士購買的藍山灣二期新房交付,近期她打算購置車輛,咨詢物業租用停車位問題,被告知目前停車位還未交接,應向開發商咨詢。她告訴信網,售樓處告訴她立體停車位上層4萬余元,下層6萬余元,非立體停車位11萬余元。“她們說這是20年的費用,并且只能一次性交齊。”
代女士不解,開發商無權售賣車位,卻強制業主一次性交20年出租費用,這對于業主來說與購買沒有區別。“開發商這是設置霸王條款,變相出售停車位。”
信網為此來到位于李滄區文昌路的藍山灣二期,立體停車設備分為兩層,沒有車輛停放。隨后信網從另一個入口(1號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進入停車場,也為立體停車設備,設備上停有若干車輛。信網隨機詢問了三位在停車場的業主,他們均表示自己花了4.8萬或者6.8萬購買了車位。
開發商:業主租用的是車位使用權 隨后,信網聯系到躍龍升置業有限公司營銷部薛女士,她說開發商并沒有售賣車位,業主租用的也是使用權。“業主會簽訂一份關于車位租賃的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協議上的20年并不違反法律。”
薛女士告訴信網,而且這些費用也并非20年的費用,合同寫得很清楚,20年到期后免費續租,其實是終身。
對于業主“以租代售”的質疑,薛女士說開發商不可能一直呆在藍山灣小區,所以簽訂合同統一為20年,“行規”都是這樣。如果業主不想租20年,可以在車位交接給物業之后,租用沒有賣完的車位,也可以租用其他業主的閑置車位。“目前二期還未完全交付,等全部交付之后,我們會把車位轉交給物業公司,到時可以向物業租賃,但是目前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必須簽訂20年,這是‘行規’。”
律師:的確屬于屬霸王條款 對此,山東睿德律師事務所的鄭勝儀律師認為,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雖然開發商建設了立體停車設備,屬開發商所有,但無權售賣停車位。因為開發商轉讓的是使用權,而售賣是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做法不能算“以租代售”,只能算是長租。
“開發商單方要求業主只要租必須租用20年確屬霸王條款,但業主處于劣勢,建議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業主可以選擇租,也可以不租,但協議上若是規定租用之后不可轉讓,即若業主不再需要該停車位也不能轉讓,業主可依法要求開發商賠償。”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見習記者 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