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報訊 補辦社保卡7個工作日經辦機構須發卡,被投訴過多的銀行將被暫停發卡資格。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下發《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社保卡業務經辦銀行的服務規范及監督辦法,合作銀行受理卡經辦服務時,強制或誘導持卡人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或使用某種收費或變相收費的業務,經調查核實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改正,并對合作銀行進行全市通報批評。
該辦法規定,社保卡業務合作銀行及其服務網點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發卡工作,首次申領新卡的,自受理申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向申領人發卡;申請補換卡的,應自受理申領之日起7個工作日向申領人發卡;申請臨時卡的,應即時發放。
合作銀行及其服務網點經辦服務工作窗口對于不能當場辦理的,應一次性告知,并向服務對象出具“一次性告知單”,說明不能當場辦理的原因、需補辦的手續、材料、辦理程序和服務電話,主動協助服務對象在7日內辦結相關事務。其中:申請人參保信息有誤,如存在多個正常使用社保編號需要合并、姓名與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的,應告知其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信息更正手續。申請人沒有照片信息的,應通過系統從本市公安部門獲取,或通過公安部聯網核查獲取,也可以通過現場采集的方式獲取,或由申請人提供本人符合居民二代身份證件照要求的數碼照片上傳、紙質照片掃描上傳等。
據了解,對違反《青島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規定,并影響服務對象權益的行為,由分(總)行責令限時整改,并視情節予以處罰。同一網點一個年度內累計3次發生違反操作規程行為的,應對網點負責人及其分管領導進行追責。
對合作銀行在一個月內同類卡經辦服務發生投訴、舉報3次及以上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合作銀行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對社保卡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對合作銀行在一個月內發生卡經辦服務投訴、舉報5次及以上的,合作銀行應對社保卡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并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合作銀行受理卡經辦服務時,強制或誘導持卡人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或使用某種收費或變相收費的業務,經調查核實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改正,并對合作銀行進行全市通報批評。(記者 陳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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