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民寇某某從膠州一所高中購買了廢舊鋼筋13噸,委托了配送站找個司機幫著運貨。沒想到,司機拉了貨,再也不見蹤影了。兩年多過去了寇某某都沒收到貨物。
臨沂市民寇某某表示,2013年1月13日 ,自己從膠州市某職業高中購買了廢舊鋼筋13噸,價值4萬1千元。委托被告韓某某代為承運,韓某某又安排王某某安排運輸車輛,最終由王某某找的車輛拉走了貨物。寇某某表示現貨物失蹤,自己遭受損失,被告韓某某作為承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中介韓某某表示:當時是從網上找到的該車輛,沒有見過司機本人。王某某則表示:“司機郝某某找到我后,我替韓某某收了50元的信息費,韓某某給了我一個裝貨收貨電話,我就填在了承運協議上。之后我將承運協議給了司機,讓司機聯系貨主裝貨。”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居間合同關系。被告韓某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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