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3月1日消息 近日,青島市李滄區法院審理一起因對公司開出的報酬不滿,而到所在公司行竊,并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同事財物的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人蘇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了解,2015年8月18日21時許,蘇某從該公司后墻處翻墻入院,用備好的活扳手拆下公司辦公樓后防盜窗后,翻窗入內,隨后欲盜電熱水器一臺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50元,并喝掉公司內青島啤酒5瓶。23時許,蘇某關掉公司電閘,正巧被入內檢查的該公司人員朱某、劉某甲發現,于是蘇某持刀威脅朱某、劉某甲,命其取出人民幣1000元扔給自己。這時又被后來進入房間的員工劉某乙發現,蘇某遂持刀與朱某、劉某甲、劉某乙廝打,后蘇某逃跑。劉某乙、劉某甲均被蘇某持刀劃傷。經法醫鑒定,劉某乙被傷至左前臂皮膚裂傷,其損傷構成輕微傷;劉某甲被傷至左前額及右前臂皮膚劃傷,其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致一人輕微傷,構成搶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