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李滄法院審理一起污染環境案件。青島一公司大院內鹽酸泄漏了,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員工李某只采取電話報告、土埋、水沖等方法進行簡單處理,未幫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鹽酸泄漏。員工李某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了解,2013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至該貿易公司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某磚廠大院的工作點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劉某住在大院內,負責跟車運送鹽酸及管理公司財物。劉某在發現有鹽酸泄漏時,只采取電話報告、土埋、水沖等方法進行簡單處理,未幫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鹽酸泄漏。
2015年5月12日,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李滄分局工作人員至該大院內進行檢查發現,院內存放的儲酸罐下滲坑內有鹽酸積液。隨后取樣調查,2015年5月28日,青島新天地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對現場泄露的廢鹽酸液體進行了收集,重量為4.01噸。經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李滄分局環境監測站檢測,廢鹽酸PH值<2.0,屬危險廢物。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記者 任波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