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冒用社保卡買藥獲刑”案,并不僅僅給普通居民敲響警鐘,同時也提醒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社保制度,使社保卡成為一種能夠在家庭成員之間充分實現互濟功能的“家庭社保卡”。
75歲、患有高血壓的浙江諸暨市居民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以詐騙罪獲刑。日前,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12月20日本報A14版) 應當承認,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將“冒用社保卡買藥”視為“詐騙”,并非完全沒有依據。畢竟,目前我國社保卡,主要是針對個人,而非全家通用的“家庭社保卡”。因此,妻子使用丈夫社保卡報銷醫藥費,對社保管理機構來說,仍可屬于一種“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但進一步站在最樸素的社會人倫、家庭倫理角度來審視,“冒用社保卡買藥獲刑”又顯得十分不近人情。作為一種最基本人倫關系的夫妻雙方,當一方患病時,另一方向對方提供幫助、為其分憂解難,難道不是天經地義嗎?而且,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夫妻之間也不許互用社保卡彼此幫扶,并將之視為詐騙,那么相互撫養的夫妻倫理、法律責任,是否還能充分彰顯?
事實上,正是考慮到夫妻等家庭成員之間的這種特殊倫理關系和責任,此前我國一些地方社保管理部門已推出了社保卡全家可共用的政策。比如,深圳市便曾出臺規定,凡是父母、配偶、子女參加了深圳醫保的,且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一定額度的,“超過部分才可用于支付其家庭其他成員的基本醫療、健康體檢等費用”。而在成都同樣也曾規定,“家庭成員可以共用醫保卡個人賬戶資金”。
就此而言,上述“冒用社保卡買藥獲刑”案,并不僅僅給普通居民敲響警鐘,同時也提醒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社保制度,使社保卡成為一種能夠在家庭成員之間充分實現互濟功能的“家庭社保卡”。這樣一來,不僅能徹底避免此類倫理悲劇發生,也有利于提升醫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除此之外,從全面完善醫保制度的角度看,上述“冒用社保卡案”也有其他值得反思之處。比如,目前我國仍是高度“碎片化”醫保體制,城鎮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等三大醫保,不僅實際報銷比例總體不高,且存在明顯差距,而這也正是“冒用社保卡買藥”發生的一個基本背景。而從老年人醫療保障角度來看,這一案件也折射出,目前我國醫療費增長過快、老年人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現實。這一點無疑也非常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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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