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視覺中國 供圖
11月30日,由孫儷、劉濤、方中信等人主演的電視劇《羋月傳》在東方衛視和北京衛視播出,播出以來又掀起了一波收視狂潮。然而,圍繞電視劇原著小說的糾紛也愈演愈烈,先是原著小說作者、編劇之一蔣勝男訴稱權益被侵害,隨后出品方訴蔣勝男違約。隨著影視劇產業的火爆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文學作品、新聞作品被非法轉載的官司屢見不鮮。然而,在實際訴訟當中,存在著原著作者舉證難,提供的證據無法采信和法院認定難等,往往增加了勝訴的難度,甚至敗訴。
《羋月傳》的著作權之爭 11月10日,原著小說作者、編劇之一蔣勝男在網上發文,聲稱制片方“巧取豪奪”其原著作者身份和編劇名分,隨后《羋月傳》出品方迅速作出聲明,稱蔣勝男“歪曲事實”,希望其“謹言慎行”。后蔣勝男就著作權向溫州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11月24日下午,北京朝陽區法院就出品方起訴蔣勝男違約提前出版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蔣勝男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蔣女士與星格拉公司簽訂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補充協議》《授權書》,蔣女士負有在電視劇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網絡上發布的義務。蔣女士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制片方同意小說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說出版發行得到花兒影視公司授權,故其在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北京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蔣女士立即停止小說《羋月傳》的出版發行,同時駁回了花兒影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后,蔣勝男工作室法律顧問蔣敏表示:“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蔣勝男會繼續提起上訴”。
而蔣勝男起訴出品方的侵權官司,據蔣勝男本人發布的微博中表述“因對方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法庭提供拍攝劇本及拍攝拷貝,致使侵權訴訟處于中止狀態”。而對于這一有利證據,蔣勝男方面卻無法提供。
作品疑遭侵權起訴被駁回 張某是一位農民,但他的愛好卻是寫作。他收集、整理和農民生活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歷時十幾年創作了一部長篇小說,隨后又將小說改編成了電視劇本,希望能將這部反映農民生活的作品拍攝成電視劇。
在他尋找投資方的過程中,劉某曾經表示出要和張某合作的意向,但是最終沒有談成,在商談合作的過程中,張某將一份劇本復印件給了劉某。2013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將46部劇目在電視劇電子政務平臺備案公示,張某發現,其中的一部作品內容和自己創作的那部農村題材的劇本有諸多相似之處,而且該劇本的編劇就是劉某。張某認為是劉某侵犯了自己作品的著作權,雙方協商不成起訴到市中院,索賠30萬元,并要求對方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張某對該農村題材劇本作品享有著作權,而他提供的劉某的侵權作品因是電子打印件,無法作為證據采信。另外,被告方表示,對于要拍攝的作品,目前還沒有最終定稿,無法確定就是和張某作品相似的版本。法院無法將張某電視劇本的內容和即將要拍攝的作品相比較。市中院據此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小說被抄襲,島城女作家贏官司 說到作品被侵權,島城女作家連諫也很有發言權。她早在2007年就因為一起著作權官司將兩位編劇和北京一家影視制作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9月,連諫發現,電視劇《幸福在哪里》的故事內容和人物關系等都與自己在2005年創作并已經出版發行的小說《秘密》驚人相似。當年11月19日,連諫到市中院起訴該劇編劇和制作公司,索賠116萬元。
據了解,《秘密》出版后,連諫雖然與青島等地制片商洽談過將該作品改編成電視劇本,但未曾許可他人將小說改編成電視劇本,更沒有與北京這家影視公司簽訂電視劇改編權及拍攝權轉讓合同。然而,同年9月下旬,《秘密》的一位讀者告知連諫,中央電視臺電視劇頻道已經播出的23集電視劇《幸福在哪里》與原告的長篇小說《秘密》有諸多相同、相近和相似之處。
經反復對比,連諫認為,該劇的編劇李某和楊某未經原告許可,在小說《秘密》的基礎上,采用了將小說中的故事加以擴張等“攪拌式抄襲”手法,將小說《秘密》改編成了電視劇本《幸福在哪里》。北京的這家影視制作公司明知小說《秘密》系原告作品,未經原告許可將李某、楊某擅自改編的劇本拍攝成電視劇作品,并將該劇的播放權出售給主流電視媒體。因此,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改編權和攝制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6萬元;三、本案訴訟費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市中院在綜合了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并對作品進行了對比之后認為:首先,從文字表達看,北京這家公司提供的DVD版劇本結尾中一段78個字的遺言中有61個字與小說《秘密》結尾的遺言相同,可以認定該遺言抄襲自原告小說《秘密》;第二、雖然相對于兩部作品的全部內容而言,抄襲的內容只占很小部分,但原告作品的遺言是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具有獨創性的內容,該抄襲行為構成對原告小說《秘密》著作權的侵犯。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北京這家影視公司應作為侵權主體承擔因抄襲行為而產生的責任,考慮到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手段、情節、對原告財產著作權的影響程度以及原告因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為三萬元。
【法官說法】
打贏侵權官司關鍵靠證據 有時著作權人感覺對方的確侵權了,但是往往在訴訟當中吃了虧。這其中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就是舉證不力。市中院知識產權庭法官郭靜表示,在訴訟中,原告負有舉證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搜集對方的侵權證據,而很多原告往往對如何取證和證據的可信性把握不好。
對于如何舉證,郭法官表示,首先要證明被告有條件接觸到原告的作品;其次證明被告的侵權作品來源于原告,具體到是復制還是改編、修改等侵權手段等。同時,最重要的是證明該作品為原告獨創,同時享有著作權。
記者了解到,隨著信息化的發展,目前網絡作品的侵權案件也在增加,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被非法轉載所引發的侵權官司也多了起來,這方面案件的舉證更加困難。“因為網絡作品的可復制性比較強,因此固定證據比較難?!惫o說,如果作者有比較強的版權意識,應該到當地的版權局去做版權登記,這樣就能認定著作權的歸屬。
賠償金額難精確 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人們的維權意識也在增強。記者了解到,市中院2014年的知識產權審結案例是1002起,而今年以來已經審結了1505起。
在著作權官司的審理中,也有一些難點。郭靜表示,主要問題就是辨別證據和賠償金額上。因為著作權當中很多都是文學作品,而文學作品的故事架構、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以及情節發展和場景道具等都可能有些相似之處,這些方面的原創性很難確定。
“在實際審理中,往往需要法官逐字逐句地去比對。”郭靜說,對于賠償金額,目前法律規定的也是由審理法院酌定。因為文學作品和影視作品等的價值是有累積性的,它本身的價值和后續的衍生價值都很難有比較精確的數字。
“創作者應加強自己作品的版權意識,及時登記版權,同時,對自己作品的原創性保留相應的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惫ü俳ㄗh說。
文/記者 李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