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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15日消息 今天上午,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悉,原告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狀告被告陳某、青島某種業有限公司和曹某某(系青島某種業有限公司股東)未經其許可,銷售假冒原告的“登海605”玉米種,原告與三被告當庭各執一詞,最后均同意調解。
據原告介紹,他選育的“登海605”玉米種于2014年9月1日獲得國家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授權保護期15年。2015年4月7日,原告發現被告陳某在即墨市某市場銷售帶有“登海”及山東登海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標識的假冒玉米種,經過調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陳某答辯稱,其不確定是否是被告曹某某給送的貨,也不知道是假種子;被告青島某種業有限公司和曹某某也答辯稱,從未對外銷售假冒原告登海605玉米種,請求判決駁回原告對青島某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被告之間就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展開了法庭辯論,經過庭審之后,原、被告均同意調解,庭后法院將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本案將擇日宣判。
據了解,這是青島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并有適當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種。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即擁有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是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所以,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民事權利。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