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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兇手執行死刑 法官答核準死刑依據

2015-12-12 07:54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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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林森浩接受訪問。(視頻截圖)



  據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新聞回顧

    因瑣事投毒致舍友身亡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發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黃洋死亡,經偵查確認投毒者系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本案因發生于大學校園等原因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訴。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黃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借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后,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后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后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于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即于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癥監護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說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

  林森浩——

  希望黃洋父母能放下怨恨


  12月7日下午,在死刑復核結果出來之前,記者在看守所對林森浩進行了專訪。

  林森浩:“一住院呢,他是嚴重地超乎我的預料。在這種情況下我就不敢說了。”

  記者:“為什么不敢說呢?你怕什么?”

  林森浩:“簡單地講就是我的層次不夠,精神境界不夠,覺悟還沒到,對。還有一點僥幸。”

  記者:“那你自己覺得呢?你做這件事情是什么性質?”

  林森浩:“很惡劣,對,我們事后來看都是知道惡劣。”

  記者:“很惡劣?”

  林森浩:“而且很愚蠢。”

  記者:“很多人不能理解,就是你作為一個大學的同學,研究生的同學,然后又是室友,這個關系不應該鬧到現在這樣一個程度?”

  林森浩:“那天的事情呢,其實有很多機遇可以阻止它發生的。但是我當時的那種狀態,就我個人的這個層次、修養也好,我個人的修身不足也好,我是無法阻止的。”

  記者:“現在案子在死刑復核階段,想過如果核準你死刑的話,你覺得對你來說意味著什么?”

  林森浩:“對我來說意味著一次償還,我覺得這樣反而挺好。因為這樣的話,他們(黃洋父母)也能夠放下。我設想過,如果我有幸不死,至少(服刑)25年,這25年這個事情就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到時候我出來,黃洋父母,而且我父母已近百年,而我呢,長期脫離社會,到時候說不定只剩下最基本的生存技能。你說那個時候能用自己的雙手去補償他們,這個有點癡人說夢,或者說睜眼說瞎話,對吧。這樣償還他們,說不定他們明天就能夠放下這個怨恨,對吧,健康積極地生活下去,這樣反而更好。”

  記者:“假如說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嗎?對你來說意味著什么呢?”

  林森浩:“對我來說意味著一個償債。我希望黃洋父母明天就能夠放下怨恨,健康、積極地活下去。我覺得社會現在應該也是要把輿論往這方面去引,不要再糾結在一個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惡的事,再怎么罵我,在那里罵,都已經煙消云散了,現在我覺得社會輿論呢,幫助黃洋父母積極地活下去,積極生活每一天這是最關鍵的。”

  記者:“想對你自己的父母說點什么嗎?”

  林森浩:“我希望我父母能積極地活下去,在我離開之后,不要再在這個案件上面糾結了。做的事情要負責任,這件事情確實是我做的,還是應該要承認我做,該承擔。”據央視

  執行了就執行了吧,心里的一顆石頭算是落下了。

  ——黃洋父親黃國強

  死刑復核案主審法官:

    漠視他人生命罪行極其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如何審查及判斷該案案情?核準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認定故意殺人罪依據是什么

  法官: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以公民生命權利為犯罪客體的嚴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

  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林森浩在案發前一年多做醫學動物實驗時,使用過二甲基亞硝胺,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林森浩為泄憤,有預謀、有計劃地向宿舍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黃洋接水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醫院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有意延誤對被害人救治,其殺人故意明顯,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核準死刑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礎上嚴格依法作出是否核準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研究生,本應利用專業知識服務社會,且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更應是其天職。但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為泄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故意殺死無辜的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林森浩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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