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12月5日1點多,山東小伙郭強在天津西青區某小區前為救輕生同事跳入河中,救出同事卻不幸溺亡。讓郭強家屬十分氣憤的是,郭強明明是救人犧牲,但獲救同事和另外兩名當事人起初對郭強家屬和警方咬定他因感情問題而輕生,直到多人提供證言,三人才改口還了郭強清白。 救人者被誣陷為“自殺”,實在令人寒心。不過,這樣的事情并非個案。去年媒體盤點的5年內各地見義勇為和救助他人事件中,就有16起當事人在事后被判刑或遭訛詐。為什么一些被救者選擇忘恩負義,他們的顧慮究竟是什么?從過往的案例來看,怕擔責、怕索賠是最大的顧慮。但是,所謂的顧慮在見義勇為的行為面前都顯得過于自私。
其實,懲處誣陷見義勇為者并非無法可依。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只不過現實中,誣陷者很難受到嚴厲懲罰,事情敗露后往往僅道歉或退還錢款了之。
這樣看來,要想解決“好心救助反遭誣陷”的社會問題,關鍵是要提高誣陷者的成本,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此,美國、德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都對見義勇為進行了專門立法,其中,新加坡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規定被援助者若事后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道歉,并以本人醫藥費1至3倍處罰,情節惡劣者以污蔑罪論處。反觀國內,一些地方也進行了立法試點,比如,深圳市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深圳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卻始終未能出臺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
做好事反遭誣陷,這樣的事多了,對社會公德的“殺傷力”將是致命的。當社會陷入“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再多的獎勵恐怕也挽救不了民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決心。所以,誣陷見義勇為者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應該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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