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孫亞林 通訊員 路偉姚杉) 保險公司未經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意將保險金給了投保人,但受害人一直沒有收到肇事方的任何賠償。近日,東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公司未經受害人許可將保險金賠付給投保人的案件。
2014年10月,梁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與厲某駕駛的輕型貨車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厲某受傷住院,兩車受損。經交警現場勘查后,認定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梁某主動與厲某協商理賠事宜并同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厲某因事故受傷住院行動不便,看對方態度誠懇便輕信了對方,將所有理賠材料交給了梁某,甚至連在事故中受損的車輛都讓梁某開去定損。未曾想梁某自此便沒了消息。遲遲等不到賠償款,厲某無奈之下只能將梁某和涉案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疏于審查,未履行應有職責,在未核實肇事方是否向受害人履行賠付的情形下,擅自將賠償款支付給肇事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免除其向厲某支付賠償款的責任。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厲某共計14774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