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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彤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世榮。
電子證據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同時因為我國電子證據的實踐起步較晚,所以居民對于電子取證的認知度并不高,很多人往往也不知道該如何利用電子證據保護自己。在訴訟中怎樣實施電子舉證及舉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如何解決?本報《城陽新聞》律師咨詢臺邀請山東彤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世榮為你解答。如果你有法律疑問,可致電律師咨詢臺,電話是66733387。
短信、郵件、網頁都是電子證據
據了解,可用于法庭上出示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排除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中最具有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同時電子證據又具有易被破壞性,由于電子數據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連續的,數據被人為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難以查清、難以判斷。至于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導致數據失真。
張世榮律師介紹說,只要是訴訟證據,就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性質的證據才能說具有了證據資格,也即證據能力。
公證、攝像、下載可保全網頁證據
張律師表示,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為避免所舉證據缺乏證據能力,在審查手機短信時應注意下列情況:(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注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就如何增強網頁證據的真實性,張律師表示,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于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電子證據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 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電子郵件應由舉證一方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并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
若對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計算機和網絡已經進入了我們的生活,許多業務也需要依托網絡,因此,一旦發生糾紛,電子證據可以在解決矛盾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沒有保留證據的意識,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認識到。最后張律師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時保留證據,防止電子證據的第一手資料流失,造成取證的困難。
文/圖 記者 趙偉華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