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日前,一則“小伙腳踩消防烈士銅像頭頂拍照”圖片在網(wǎng)上熱傳,并引發(fā)許多公眾的憤怒。隨后,杭州蕭山警方開展調(diào)查,并找到當事游客。因四人行為未造成公共財物損壞,情節(jié)上屬于違反社會公德,法律上并無明確處罰依據(jù),故蕭山警方對該四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10月6日《錢江晚報》) “批評教育”、“公開道歉”,如果僅從具體個案的角度,或許應(yīng)該承認,當?shù)鼐綄τ凇安攘沂裤~像拍照”事件的上述處置,還是合理合法的。畢竟,警方所說的“法律上并無明確處罰依據(jù)”,確實是實情。但盡管如此,進一步站在更普遍的社會秩序治理,尤其是治理“不文明旅游行為”角度審視,上述因為不文明旅游行為“法律上并無明確處罰依據(jù)”而只能僅止于“批評教育”的現(xiàn)實,又不能不讓人備感遺憾:僅靠“批評教育”是否足以有效治理時下的不文明旅游行為?
踩烈士銅像拍照“客觀上對烈士造成了侮辱,對烈士家屬和社會公眾造成了傷害”,這顯然不應(yīng)再被僅僅視為一個純粹道德問題,而有必要進一步上升到法律層面,通過更具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范加以約束懲戒。更何況,即使是從純道德的角度來看,“批評教育、公開道歉”實際上也遠不是道德規(guī)范的全部,除此之外,同樣也不乏其他一些更具約束力和懲戒效果的道德手段,比如,針對游客不文明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然而同樣遺憾的是,盡管此前國家旅游局公布相關(guān)《辦法》,強調(diào)要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在案”,但到目前為止,這一“黑名單”制度事實上仍很不完善。
必須充分意識到,任何文明習慣的養(yǎng)成,都不僅只是個人修養(yǎng)的結(jié)果,更是包括道德和法律在內(nèi)的外在制度約束的產(chǎn)物。這正如“反腐肅貪”必須通過“不敢”進而最終實現(xiàn)“不能、不想”一樣,各種旅游不文明陋習的克服治理,同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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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