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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哥華小區房產證難辦 法院:業主可獨立申辦

2015-09-24 13:11   來源: 城市信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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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十年,溫哥華小區居民跑了幾百趟房管局。盡管該交的錢都交了,但由于開發商不配合,房產證卻一直無法辦理。近日,業主吳鈺等人把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告上了法庭,這次他們聽到的似乎是好消息,“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辦理房產產權證,房管局不能以需要當事人和開發商雙方申請為由拒絕登記。”

  讓居民感到不安的是,房管局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但吳鈺仍然對未來充滿希望,他盼望著二審結果的盡快到來。小區業主認為“這個判決最終勝訴,那將是開了一個新頭,遇到這種開發商聯系不上 ,不配合辦理產權登記,那業主可以獨立申請辦理房產證。”

  業主狀告房管局

  事情得從十一年前說起,2004年9月15日,吳鈺和開發商環宇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同時按約定支付房款并取得了發票。吳鈺回憶,“04年買的房,交的錢,合同約定是2005年9月份交房,到了合同約定交房那一天,房子根本沒弄好。”吳鈺拿到了鑰匙,但是他認為當時根本不符合交房條件,“沒有水沒有電,下水管道 、燃氣什么的都沒有,這個房子根本什么配套都沒有,根本不可能通過驗收。”

  當年經歷過類似交房過程的還有很多人。2015年9月22日,溫哥華花園小區業主孫先生、宋先生向記者描述,“我們2004年買的房,2005年10月的時候,就交給我們鑰匙了,但是整個小區都是工地啊,完全不符合交房標準。”

  2006年,吳鈺決定起訴開發商。理由很簡單,逾期交房,要求賠償違約金。案情很簡單,順理成章的他贏了。只是這個時候,開發商又和他簽訂了一個保密協議。協議約定“拿到賠款后保密,逾期交房違約金日期算到法院判決那天,然后雙方互不追究。”

  2013年,離買房的時間已經過去9年,吳鈺的房子房產證還沒有辦理。這一年,他收到消息可以辦證了,“有發票的,都可以辦理房產證。”和很多業主一樣,他遞交了材料給環宇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然后由工作人員把材料遞交到房管局去。“2013年10月份,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工作人員告訴我,除了你其他人開發商都蓋章了,你的缺一份開發商蓋章材料,不給你蓋,所以沒法給你辦證。”

  最開始,吳鈺能聯系上開發商。“因為他們在青島有辦公的地方,還有聯系電話。”但后來,他發現,完全找不到開發商了。“到了2014年的時候,這個公司辦公點不存在了,工作人員也不知上哪去了,據說是臺灣的企業已經回臺灣了,已經完全聯系不上了。”

  而其他業主遇到了和吳鈺一樣的情況。唯一和他們聯系過的就是開發商的代表律師,一位業主表示,“他們的律師曾經來過業委會,放下一些材料就走了,很多人都沒見過。留有一位律師的電話,打過去,說是換人了。”

  有人勸他說,起訴開發商,現在開發商都找不著了,就算告贏了也沒人給你蓋章。不如起訴房管局,只要法院支持你請求,房管局就必須給你辦證。于是他這一次選擇起訴房管局。

  2015年6月15日,嶗山區法院判決認為房管局拒絕辦理于法無據,判決房管局敗訴,要求其根據吳鈺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吳鈺勝訴。他是溫哥華花園小區1400戶業主中的一位。某種意義上,他成了小區人們心中的典范。9年前,他告贏了開發商。2015年他又告贏了房管局。居民宋先生也盼望著吳鈺二審判決的到來,“法院能判他贏,他能辦證,那我們也都一樣能辦證。”令人奇怪的是,記者調查發現一個事實——“這個小區絕大部分人都沒有房產證。”

  隨后,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不服判決,仍未為業主辦理產權登記,而是提起上訴。據了解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完畢。和吳鈺一樣盼望這個結果的,還有小區其他住戶。沒有房產證的業主大多因為開發商不配合 ,現在因為這個判決,他們似乎看到了希望,“沒有開發商,房管局也應該給自己辦證。”

  業主房產證去哪了

  拿起鑰匙十年了,依然沒有證。這是溫哥華花園小區居民的絕大多數人的狀態。

  2015年9月22日,在小區業委會,市民宋先生解釋,“我們小區少部分人有證,其他大部分人都沒證。現在想辦證,還得交幾萬塊錢。”

  宋先生的經歷代表了小區絕大多數人的情況。業主宋先生介紹“我當時專門看了,這是個五證俱全的房子 。”2004年,宋先生簽訂合同,他說“我當時

  還特別仔細,查了查這個溫哥華樓盤五證都有,規劃證、預售許可證、建設證什么的都有的,所以我才買的。”

  “從2004年開始買房,大家都交錢了,但一開始買房的人還拿到了發票,后來買房的人只是拿到了收據,連發票也沒有了。一開始大家都不能辦理房產證,后來說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又說有發票的能辦證,沒有發票的辦不了。”

  而有發票的能辦證,是如何辦理的呢?宋先生介紹說,有發票的業主辦理房產證還需要交稅,因為房管局說開發商欠錢沒交稅,現在我們要辦理房產證,就得把稅補上,大概是百分之六百分之七的比例,就是說想辦證,一戶還得再掏3萬或5萬元。

  在業委會,一名業主向記者解釋 ,“一開始,我們這里邊很混亂,說是建筑商欠開發商的錢,開發商又欠政府的配套費用,所以政府不給辦理相關證件,所以我們沒法辦證。但我們業主是誰的錢也不欠啊,我們該交的都交了,總不能最后倒霉的是我們吧?到了2012年,政府給辦理相關審批證件,就是說我們可以去房管局辦產權證了,結果一部分有發票的交錢能辦,另外一些人因為當年起訴過開發商,現在也辦不了證。”

  入住十年,上千住戶無法辦證。現在法院這個一審判決書,讓他們看到了新的希望。

  法院:業主可獨立申請產權登記

  2015年6月15日,嶗山區法院一份判決書顯示: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以需要“當事人和開發商共同申請”為由拒絕辦理產權證書于法無據,判決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要根據吳鈺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吳鈺勝訴。為何需要開發商和業主共同申請才能辦理產權登記,現在成了當事人獨立申請也行?法院是根據什么做出這樣的判決呢?

  記者了解到,在庭審中,嶗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認為,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和環宇公司未共同申請,所以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環宇公司不配合才是產權不能申請登記的原因。

  法院首先審理查明,這個房子相關的開發手續證件是存在的,進行了初始登記。吳鈺與環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查明該合同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約定: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海爾路西遼陽路北編號為M1-8-3的地塊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青嶗國用(1998)字第124號;對這塊土地的規劃用途、建設工程規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商品房預售可許證等證件進行了審查,同時認定了吳鈺繳納房款、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本案中,吳鈺與環宇(青島)發展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已經繳納購房款的事實能予以認定。環宇(青島)發展有限公司為原告開具了《青島市房地產專用發票》,原告亦繳納了契稅,履行了合同義務,符合單方申請進行產權登記的法定條件。被告庭審中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庭后不能提交未能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依據和證據,僅以辦理產權登記需“當事人和開發商共同申請”為由拒絕為原告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于法無據,被告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為原告辦理產權證書。

  青島頤衡律師事務所叢偉律師表示,辦理房產證一般都需要開發商和業主共同辦理,因為需要開發商遞交一些文件材料。這種開發商不配合、開發商聯系不上,導致大部分小區業主沒法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如開發商相關開發用地建設手續是齊備的,那么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業主是可以獨立申請進行產權登記。而法院這個判決依據的條例,讓小區大多數居民看到了可以撇開開發商,獨立申請辦理房產證的希望。

  ◎房管局暫無回復

  既然有法院的一審判決,為何房管局仍然未給市民辦理產權登記?一位業主表示,“法院都判了房管局給我辦證,你給辦證就是,為啥還起訴呢?”房管局提起上訴的理由是什么?9月22日下午4時,記者聯系了嶗山區政務網公布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局辦公電話,多次撥打后無人接通。記者同時撥打了嶗山區房產交易中心電話,仍無人接通。

  9月23日上午 10時(周三),記者來到嶗山區房產交易中心,一位前臺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采訪的需要去二樓辦公室了解。記者來到二樓辦公室,發現辦公室空無一人。等候20多分鐘仍然無人,隨后記者離開,趕到嶗山區政府大樓(房管局辦公室所在地),門口一位安保人員告訴記者需要撥打房管局電話經同意后才能進入大樓,安保人員幫記者撥打了房管局辦公室電話,結果一直無人接聽。隨后記者又反復多次撥打房管局電話,截至發稿時止,暫無人回復。

  為何開發商不配合居民辦理產權登記?為何市民聯系不上開發商?記者將進一步進行跟蹤采訪報道。9月16日,針對房管局的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完畢。溫哥華花園小區的業主能否獨立申請辦理產權登記,解決十年的困擾,本報將繼續進行關注報道。 文/圖 記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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