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張永平) 近日,記者從日照市人社局獲悉,日照市在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日照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醫保待遇進行了進一步明確。2016年度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160元/人。
通知規定,2016年度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160元/人(含外市戶籍人員)。隨學校按年度整體繳費的在校中小學生(含在托兒童)90元/人;在校大學生繼續按照學制繳費,繳費標準90元/人。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已按學制繳費并參加門診統籌集體簽約的學生仍執行原辦法至繳費學制結束。
據悉,自201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統籌醫療費,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額提高到200元;參保居民在市內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00元/次,在實施藥品零差價制度的二級醫療機構,1萬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提高到75%,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為80%;參保居民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同級別醫院報銷比例的60%支付,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5萬元;2016年起參保居民使用乙類藥品的個人先負擔比例調整為20%。
參保居民應當按時連續參保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為集中繳費期,繳納下一年度的個人繳費部分;未在集中繳費期參保繳費的,須補繳自2015年城鄉居民醫保整合以來欠繳年度的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金額;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出生10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不再隨母親參保狀態享受醫保待遇;自2016年起中小學生(包括在托兒童)的醫療年度改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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