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份,用人單位又到了給自己“輸血”的季節。今年招聘季前,教育部官方平臺提醒應屆畢業生注意求職陷阱。記者調查發現,“試用期陷阱”在多類求職陷阱中最為突出,如口頭承諾試用期、借故延長試用期,甚至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等。近日,記者采訪了正在遭遇或不久前遭遇過求職陷阱的畢業生,希望通過他們的具體案例總結問題和經驗,給現在的畢業生求職者提供一面鏡子。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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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口說無憑” 今年年初,初次找工作的小唐就曾掉進求職陷阱。小唐2014年畢業于山東某重點高校,考研失利后,他決心步入社會找工作。今年春季招聘剛剛開始,他就在招聘網站看到一家公司正招文案,稱轉正后初期工資至少4000元,此外五險一金、雙休、帶薪年假等福利一應俱全。求職心切的他便來到這家公司應聘,發現這家公司筆試、面試等各方面程序顯得都很正規。一周之后,公司終于給他通知,他順利通過了考試,并且可以馬上上班。
入職后,公司領導與他們這批新人進行了一次會面。“領導說我們會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考核通過后,就可以簽合同成為正式員工。”他說。因為很多同學找工作時都是馬上簽約,他對試用期滿后才簽約的規定有些疑惑。但還來不及多想,他們就馬上接受培訓,然后開始了忙碌的工作。在此期間,他從老員工那里得知,這里試用期滿后也沒有簽約的員工大有人在。果然,3個月試用期滿后,他們仍未得到轉正簽約的通知,于是就去找負責人。然而對方卻說領導出差,需要等領導回來才行。“明明說是3個月試用期,結果4個月了也不簽合同。”小唐說。7月下旬,他選擇了辭職,經過近兩個月的求職,他才找到了一份讓他安心的工作。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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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須有理由被辭退 今年5月份,研究生小馮應聘了一家國企的管理培訓生,最終和10多人順利過關,這令她十分自豪。他們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半年的試用期。然而8月初,她和另外兩人突然被告知,因為試用期內3人考核成績靠后,企業要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3人提出抗議,認為這樣做不合理,但是負責人說試用期內企業可以解聘他們,這與勞動法不沖突。最初簽約時,企業的確說過會根據工作表現來考核,但是并未說清具體考核辦法,試用期內企業也沒有公示過任何考核內容。3人要求對方給出解聘的具體理由,卻得到“考核不過關”“不符合錄用條件”等簡單的解釋。他們要求對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也遭到拒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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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需交培訓費 郭航去年在北京畢業后也“掉”進過求職陷阱。去年10月份,他進入了島城一家小型影視制作公司,但是不久就發現這份工作與他理想中差距很大。“我以為每天會接觸電影,還能接觸電影人,但根本不是這樣,就是每天處理視頻。”他說。工作半個多月后,他提出辭職,然而管理人員告訴他在6個月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培訓費。原來,他當時在簽勞動合同時,還簽過一份《培訓協議書》,約定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6000元培訓費。此前他們的確接受過培訓,但只是培訓視頻剪輯和文字編輯,時間持續一周左右。“試用期辭職員工不用交錢,我認為交培訓費不僅不合理,還有可能不合法。”郭航說。于是他向教法律的老師咨詢,確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一規定。最終他多次與公司協商,才避免交冤枉錢,但這也耗費了他很多時間和精力。
律師提醒:
辨別試用期“文字游戲” 試用期內可以不簽合同嗎?期限能否隨意延長?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需不需要交培訓費?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解聘勞動者?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卻已經讓很多大學畢業生栽了跟頭。記者昨日采訪了山東恒盛德律師事務所孫霄鷹律師。他介紹,關于試用期有很多“文字游戲”,如果畢業生不仔細甄別,很容易掉進陷阱。
其中,“先干活再簽合同”是很常見的一種陷阱。他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就是合同期的一部分,一旦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試用期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的,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上限設定與合同期的長短相關。”他介紹,無固定期限和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那么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要培訓費嗎?孫律師介紹,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向員工索要培訓費。如果用人單位索要培訓費,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至于有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則更是不合法。另外,他提醒大學畢業生,不要將三方協議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作勞動合同。畢業生入職時一定要和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他提醒,畢業生如果遇到勞動爭議,可以詢問律師,或者撥打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12333舉報。 記者 胡明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