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如作不實陳述,違背良心和做人良知,靈魂深處將日夜不安,內心飽受折磨和煎熬……”這是江蘇省沭陽法院在庭審之前要求案件當事人所宣讀的誓言。沭陽法院表示,誓詞為院長所創,已經實行半年。律師指稱,誓詞太奇葩。(9月9日《法制晚報》) 這份針對如實作證的法庭誓詞,確有奇葩之處。這主要體現在,“靈魂深處將日夜不安,內心飽受折磨和煎熬”等過于抒情的誓詞,不僅冗長啰嗦,而且有濃厚的詛咒色彩。
但是誓詞太奇葩,并不意味著要求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宣誓的做法本身“奇葩”。恰恰相反,這種法庭宣誓很有意義。它有利于幫助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同時在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樹立誠信、守法意識,也有利于將這種意識,不斷內化為心中一種信仰,最終提升到法律信仰的高度。
在歐美等法治成熟國家,普遍推行法庭宣誓制度。在我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也都已建立了相應的入職宣誓制度。當然,具體到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法庭宣誓,目前我國法律尚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因此,面對上述法庭誓詞,關鍵并非指出其“奇葩”之處,而在于如何通過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盡快構建并不斷完善法庭宣誓制度,使其充分發揮作用。比如,建立統一嚴謹規范的誓詞內容、明確相關的法庭宣誓程序;再如,相關訴訟參與人若拒絕宣誓應怎么辦?這顯然比單純質疑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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